文/李俊慧 校对/陈莉
继无锡大战之后,新一轮外卖大战的战火蔓延了南京。
日前,滴滴外卖正式进入南京市场,再次祭出“补贴”大招,新注册客户可获得50元优惠券大礼包,下单点“鸭子”还可获赠额外优惠券。对骑手来说,每单可获得运费补贴,高峰期补贴15元一单。
与之相对的是,美团、饿了么也都推出优惠活动,包括满减、发放优惠券等。
一时间,新一轮外卖补贴大战正式打响,但是,在补贴带来短时订单量暴增的同时,送餐不及时等问题也更加凸显。
此外,围绕美团、饿了么可能采取的“独家合作”引发的“二选一”问题,也备受关注。
契约自由:自愿参与的“二选一”或“多选一”是正当竞争
市场经济的基石就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简单说,市场经济或商品交易应该由供需双方或合同双方自由、自主协商决定。
以外卖市场备受关注的“二选一”或“多选一”为例,参与主体主要包括外卖平台和外卖商家,双方就在特定平台上提供外卖服务签署有合作协议。
这个合作协议对于平台提供的服务内容以及承担的义务,以及外卖商家需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均会做详细约定。
其中,由于平台上的展示资源是稀缺的,一些优质商家有可能会获得额外的推广或扶持,这使得平台与入驻商家,既有基础入驻协议,也可能会有专项扶持协议。
而对于入驻商家来说,是否与特定平台或商家签署“独家合作”,接受特定扶持或推广支持,完全由自己自主决定。
因此,一般情况下,外卖平台与入驻商家之间的“独家合作”,是对平台服务品质的保障,也是建立平台市场竞争优势或品牌信任的基石,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
例外情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二选一”或涉不正当竞争
考量特定领域的“二选一”或“多选一”,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或垄断,最核心的要点是要看相关行为是否具有“扰乱市场秩序”、“排除或限制竞争”特征,并最终损害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而回归到外卖市场,其服务所处的餐饮服务领域是充分竞争的市场,特定区域从事餐饮服务的商家数量庞大且种类众多。
而就外卖平台来看,外卖平台本质上是给消费者与餐饮服务提供方提供外卖需求对接或撮合服务。
作为一个基于线下餐饮服务的信息撮合平台,其对消费者或商家的控制力度都是有限的,毕竟外卖只是用户众多用餐方式之一。
单纯从平台竞争来看,除非特定外卖平台与当地所有餐饮服务提供者都签订了独家合作协议,否则,外卖平台市场的进入难度并不大,也就很难推定市场份额较大的平台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从市场发展来看,不论是曾经百团大战,再到早期的外卖平台大战,即便没有滴滴外卖,之前的市场竞争也是充分且激烈的。
虽然,目前美团、饿了么等“剩者”的市场份额,可能暂时领先,但是,推定它们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似乎有点难度。
至少滴滴外卖的出现,并能短期迅速在多个城市实现布局,足以说明所谓“垄断”或是臆想。
多看少动:对外卖市场竞争中“二选一”行为不宜过早下结论
简单说,评价或评估“二选一”的正当或不正当性,需要考量三点:
首先,要看双方的合作协议约定。简单说,签约双方对于合同约定的义务都有履行的责任,如果前述独家合作的商家,获得更多的资源扶持,那么,商家就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包括因为违反约定,承受被平台方做“下架”处置的可能。
其次,要看协议的签署是否违背一方意愿。按照《合同法》规定,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包括胁迫或欺诈等,都是可撤销或可变更的。
最后,要看“二选一”是否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简单说,不具备上述特定的行为,就不宜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此,对于外卖市场因为市场竞争,短时出现的“二选一”或“多选一”,相关部门可多加观察,在可能出现损害消费者权益时再出手干预,确保在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的发挥政府作用之间实现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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