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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电子存证应用需建立司法审查标准

随着互联网侵权行为越来越多,为适应其时效性极强的特点,新型电子存证方式的应用,亟需在司法实践及产业发展中不断进行探索。
  近日,一场别开生面、极具创新性的“网络电子存证”模拟法庭活动在中国政法大学举办,此次活动由中国政法大学网络法学研究院策划,中国政法大学教务处、中国政法大学电子证据研究中心联合主办。
  杭州互联网法院副院长王江桥坦言,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至今也面临两大难题:一是让所有证据都无纸化,二是保证证据电子化过程中不存在篡改可能性。为此,杭州互联网法院4月10日宣布全国首个运用电子送达平台全功能上线,并同时发布《杭州互联网法院司法文书电子送达规程(试行)》。同时,他提出希望建立电子证据审查司法标准。
对侵权视频进行电子取证
  在本次模拟案情中,原告公司通过国内几款主流的电子存证工具,将原告对涉案视频《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以下简称《三生》)的权利凭证、侵权视频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内容进行了取证,并将其作为证据向模拟法庭提交.。原被告双方围绕证据的存证方式、时间来源、证据篡改与否、权威机构的背书有效性等方面,展开充分的质证与辩论。
  庭审中,原告诉称,原告是影视作品《三生》在中国大陆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人,并享有对侵权行为依法维权的权利。原告发现,在电视剧《三生》热播期间,被告通过其所有并运营的“某某影院”移动应用程序向不特定的网络用户提供电视剧《三生》的资源下载、搜索链接以及播放服务,严重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因此,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通过下载和在线播放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0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并非本案的适格原告;原告提供的证据,尤其是电子证据在真实性和合法性上存在严重问题,被告并未实施原告所指控的侵权行为,原告用于证明被告实施侵权行为所出示证据的真实性存在十分严重的漏洞。综上,申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随后,审判长对本案争议焦点进行了归纳:第一,原告是否属于本案的适合原告;第二,原告采取的取证方式所固定的被动侵权事实是否真实存在;第三,原告指控被告实施信息网络传播侵权行为能否成立,若成立,原告在本案中主张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200万元有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问询环节中出现“时间戳”
  法庭质证环节可谓是本次庭审的亮点。原告方张延来律师先后出示了《授权书》、上海市杨浦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电子数据存证函》、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两份、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以及PC端录屏视频文件和取证环境录像视频文件刻录光盘,并解读了电子存证的操作方式和技术原理。
  在专家证人问询环节,审判长通过对专家证人的问询,在交互问答中电子存证技术里的“时间戳”“哈希加密”以及“区块链”等技术用语,在法律语境下找到了位置。
  在法庭调查之后,合议庭对于本案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休庭、合议,并当庭宣判。法庭认为,第一,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涉案作品《三生》的著作权人已经将传播权授权于原告,并赋予原告维权的权利,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情况下,原告在本案中有权利针对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第二,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告通过“某某影院”APP向不特定用户获得在线观看涉案作品的网络行为,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三,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相关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以被告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作为计算200万的依据,但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遭受到损失的基本数额,同时也没有证明本案合理开支等的具体相关凭证,同时亦无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的相关证据,合议庭认为本案应该以法定赔偿的方式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
  为提倡一种诚信诉讼行为,合议庭最终综合本案涉案作品的市场价值、被告的主观过错、自媒体时代传播和可能点击侵权的后果以及包括原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判决如下:被告刘杰立即停止在线播放和下载;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50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应选择资信度较高平台
  王江桥就此次模拟庭审总结:民事案件虽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原告证据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应转移给被告,被告对电子证据有不确认的,应通过寻求技术专家帮助等方法确认电子存证的技术缺陷,或找出相反证据。
  本案判赔50万元,实际上是合议庭向公众释放了一个信号:目前我国倡导知识产权保护,涉案作品的拍摄花费了巨额成本,如果侵权人以较低成本就能躲过一劫,这会影响社会上知识产权保护风向,另外,被告在庭审中消极对抗法庭,拒不承认侵权事实,主观方面过错明显。
  目前,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大量第三方存证平台的资质作出相应规定,一方面,相关部门应对第三方存证平台及存证流程进行明确、统一标准,另一方面,第三方电子存证平台也需通过市场来自发优胜劣汰。”
  对于电子存证证据审查的司法标准,王江桥说,他有以下几方面的考虑:第一,由于目前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电子存证平台资质进行审查,当事人应选择资信度更高的存证平台。第二,对技术应采取开放和包容的态度,保证数据在提取、保存、传输三个环节中不存在任何篡改或者不安全的因素存在的情况下,无论用何种技术实现,均可对电子数据真实性进行认定。
  第三,第三方电子存证平台采取技术手段所提供的电子数据应当作一个完整的技术说明,使法官在司法裁量中对电子数据的真实合法性作出合理客观的评价。第四,由于第三方电子存证机构相较于公证处而言,中立性容易得到质疑,基于安全可靠的技术手段,取证设备的完整性以及取证步骤及操作标准也至关重要,因此原告举证责任完成,被告应该提供相反证据。
  本次模拟法庭活动对电子存证实务应用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明确问题进行了进一步论证,对推动新经济新技术产业变革背景下传统存证技术的创新和改良,更好地降低维权成本,意义重大。

责编: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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