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已过半载,但招投标行业的改革风波依旧没有平息。自2017年底的招投标新政出台,行业内的众多企业都有了切身的不适感。随着招投标工作越来越多的问题浮出水面,招投标专业领域的知识平台也应运而出,业主招标培训会,投标人行业沙龙,招投标线上社区等等,有这样一句话被推到了风口浪尖上:2018年你还会中标吗?
近日,小编带着招投标新政改革的几个疑难问题,走访了几位在招投标领域混迹数十年的资深人士。小编发现每个行业都有一个自己的行业圈子,在招投标领域里也有着一个为业内人士答疑解惑的专业平台,大家把自己的问题抛出去,马上就有专业的人士前来解答,随着一问一答的形式大家的问题得到了解决,同时也形成了一个自由的专业人脉网络社区。
于是小编找到了这个大家称之为“一问一脉”的平台,发现针对新政出台后的招投标热点问题,都有相关的话题讨论,列出其中几项和大家分享。
关于新政中提到的: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支持技术创新、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和条件。一位认证标签显示为从事工程建筑行业20多年的认证专家提出了以下几个话题,邀约同行进行讨论
专家表示,这一新政的改变,明显看出是国家支持创新、支持节能环保的政策,这是利国利民的大事好事。但对于“合理设置支持技术创新、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和条件”,我们可以引发几个话题一起探讨:
话题1、“合理设置”是指工程资质条件?还是指拥有自主开发、研制并应用的相关技术专利的企业?“合理设置”如何界定?
话题2、“要求和条件”是否意味着建筑企业需要办理增项资质内容?“要求和条件”是否会造成一些新的“挂靠”情况出现?
话题3、是否因此条件设置造成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情况出现?
除此以为,小编还看到邀约人数最多的话题,是关于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新政中是这么规范中标人的投标条件的: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专家表示,前款第二项中标条件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而建筑工程项目一般说来是具有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特点的项目,如果反过来是否可以理解把“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可以设置为“有特殊要求”的招标条件? 关于这一话题,一个大型业主认证的专家得到了166次邀约。可见,投标人现在最关注的问题就是如何才能中标了。
最后小编受人之托,自己发起了一个话题求助,是关于新政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公布合同履行情况。小编的疑问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这容易理解,但“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公布合同履行情况”有点困难,是招标人、投标人联合公布?还是各自公布?通过什么媒体渠道进行公布?公布的时间和条件是指工程项目结算完成?还是指项目审计完成?
没想到提交后不到2小时就获得了一位就职于北京桐树律师行的专业律师的接单,因为同时都在北京,约了小编见面解答。
以上所有的问题都是这样以一个话题出现,然后以线上沟通或线下见面的方式解答与探讨。不论你是行业内的专家,还是资深的从业者,都可以发起话题或针对某一话题进行讨论。2018年,你还会中标吗?带着你的疑问不妨来这里一起聊一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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