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萝北县 行政权力滥用到底伤了谁
2015-06-10 18:29:10 来源:中国网

导语:国企改制成民营企业,原来的职工变成了股东;而股东们突然发现企业被政府变回了国有性质,于是众股东奋力维权,政府又恢复了企业的民营性质,然而企业资产的恢复之路却是荆棘密布,异常艰辛。作为行政机关的县政府这种“烙饼”式的做法,到底伤了谁?

被县政府私自改回国企的民企

上个世纪90年代初,国企改制的热浪吹遍神州大地。受其影响,黑龙江边境小城萝北有一家国企——萝北县五金公司,也在1994年4月27日被萝北县政府通过国有资产审计评估程序,经萝北县政府批准,改制成民企。原萝北县五金公司国有资产被县政府以47.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原企业全体职工,萝北县国有资产局出具了收到萝北县五金公司产权变价收入证明。改制后企业召开全体股东大会,制定了公司章程,选举了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1994年4月30日,全体股东以58万元注册资本,依法在萝北县工商局登记注册成立了民营企业“萝北县五金交电化工股份合作公司”。1994年5月9日,萝北县五金交电化工股份合作公司在萝北县国土局买断了原县五金公司位于县凤翔大街198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年限为40年。改制后的民营企业“萝北县五金交电化工股份合作公司”没有国有资产且在萝北县工商局备案。企业财产属全体股东按份共有,股东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企业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企萝北县五金交电化工股份合作公司运营四年后,老领导离任,新任县政府领导对94年改制后的企业有了新的想法,于是企业的命运由此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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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排本该拆除的平房堵得民营企业无路可走

1998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出台了国资法规字[1998]第2号文件,要求查处正在进行的改制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就是这么一个文件被萝北县张冠李戴的用在了萝北县五金交电化工股份合作公司身上。1998年8月17日萝北县政府以萝北县国有资产局违法出具的虚假认定,对1994年成立的民营企业违法作出决定:终止“萝北县五金交电化工股份合作公司”的通知。1998年10月14日,萝北县工商局按照县政府指令,未经全体股东同意,违规注销了“萝北县五金交电化工股份合作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民营企业萝北县五金交电化工股份合作公司被县工商局非法注销后,萝北县政府假借股东资本(注册资本58万元)和厂址(凤翔大街198号)非法成立了国有性质企业“萝北县五金交电大楼”,至此全体股东财产被这家国有企业侵占。这家“国有企业”非法占有民营企业资产并经营三年多,给民营企业股东们的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

自己的企业被改没了,萝北县五金交电化工股份合作公司的股东们开始走上了漫漫的维权之路。终于,他们的冤情引起了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高度重视,责成鹤岗市工商局监督萝北县工商局立即纠正错误,恢复原民营性质企业。由于原民企名称“萝北县五金交电化工股份合作公司”已被县工商局在98年注销,县工商局告知按规定只能另起企业名称,于是2002年3月6日,在萝北县工商局登记注册成立了民营性质企业“萝北县昌达五金交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达公司)。昌达公司承继的是98年被工商局注销前原民企“萝北县五金交电化工股份合作公司”的债权债务,至此昌达公司依法拥有原民企“萝北县五金交电化工股份合作公司”位于县凤翔198号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和地上房屋的所有权。

民营企业艰辛而曲折的维权、恢复之路

民营企业得到了恢复,昌达公司的员工欢欣鼓舞,可是他们那里知道,痛苦的煎熬才刚刚开始。

萝北县政府拒不认可该民营性质企业昌达公司,不仅不承认以前擅自撤销萝北县五金交电化工股份合作公司的错误,反而想方设法,采取各种不法手段阻挠、干扰民营企业的恢复,悲哀、苦命的昌达公司根本无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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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达公司鸟瞰图 图中的一排平房就是本该拆除但始终未拆的堵心房

按照县工商局要求,昌达公司到县产权登记部门办理将原“萝北县五金交电化工股份合作公司”的房屋、土地证照更名至“萝北县昌达五金交电有限公司”名下的手续时,县政府通知县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又派政府工作人员两次到昌达公司大门贴告示、到县电视台打广告阻止市民购买昌达公司财产。昌达公司无奈到县法院诉县房产登记机关不履行行政职责,萝北县政府又通知县法院不予受理。

萝北县政府运用行政手段向昌达公司索取了40万元款项,强迫昌达公司替国有性质企业“萝北县五金交电大楼” 偿还银行贷款120万元,这家企业在经营三年多时间里,拖欠的材料款、人工费、人员工资等等,也都强迫由昌达公司承担。县政府安排县社保部门以停发19名民营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为手段,强迫企业交纳40.85万元款项。1994年成立后的民营企业根本就不欠社保部门养老基金,企业每月都向县社保部门缴纳,有企业账目凭证记载,因此,企业不应重复缴纳社保基金。萝北县政府各种违法行政行为,给民营企业造成了300多万元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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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折腾的面临破产的昌达公司

2003年初,萝北县政府规划的“景观路”建设工程,拆迁范围包括昌达公司门前东侧原五金门市房。为此,昌达公司于2003年在公司院内拟建两幢商业大楼昌达轻工市场和昌达商场,以此弥补因政府指令支出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

在报批手续时,县城建部门提出附加条件,要求昌达公司负责承担景观路昌达公司楼前路段拆迁费用。昌达公司为了尽早建成两幢商服大楼早日投入使用得到回报,只能无奈的支付了该拆迁费用。2005年萝北县政府在14届23次常务会议上作出会议决定,要求县建设部门尽早尽快组织落实原五金门市房拆迁工作。县建设部门进行并完成了相关拆迁程序的工作:发布拆迁公告、举行听证会、申请行政裁决、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裁决等。然而,萝北县政府至今未落实2003年规划的政府工程“景观路”昌达公司路段拆迁的工作。

政府拆迁问题不解决,导致昌达公司2003年建设的昌达轻工市场、昌达商场两幢商服大楼,建成十多年来就无法投入使用,单位职工不能工作,企业没有收入就无法偿还建楼时银行贷款,还要承担巨额的银行贷款利息,这又给昌达公司造成了上千万元经济损失。被折腾的千疮百孔的昌达公司,债台高筑,经营难以为继,企业已达到濒临破产倒闭的境地。

专家看“法”

我国著名维权律师张学军就本案发表观点认为:纵观本案,反映出当地政府在国有企业管理方面能力低下,在行政行为方面的随意、任性。国资法规字[1998]第2号文件,明确指出是针对正在改制过程中的企业,而该文件下达时原国企已经结束了改制工作,新的民营企业已经成立,所以国资法规字[1998]第2号文件不能适用在萝北县五金交电化工股份合作公司身上,当地这么做就是对国家规定的曲解。值得欣慰的是,被错误撤销的民企能够恢复,当地政府对于这样的民营企业应该是扶上马,送一程,不应该处处设障,处处阻挡,民营企业生存环境本来就很差,这么摧残,哪里还有成长的空间,当地政府的做法明显违背国家政策规定。2002年6月颁布的《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六条规定,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投资,及因投资取得的合法收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费和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中小企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拒绝和有权举报、控告。第七条规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其依法参与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权利,不得歧视,不得附加不平等的交易条件。 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办理中小企业设立登记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登记者。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之外设置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如果当地政府真的如文中所述那样对待民营企业,那么就是违法行政,不是对民营的扶持促进,而是抹杀和遏制。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理事、行政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马怀德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县政府是无权干预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活动的,更无权要求工商部门撤销哪一家民企,所以当地工商部门以按照县政府要求而把改制后成为非国有的企业注销,还不征求股东意见,这样做明显违法。按照法律规定,由此违法注销而给民企带来的经济损失,责任单位必须予以赔偿。 改革是不断调整体制、机制、规则以促进经济发展、政治民主、社会公平、生态永续,不是把民企改死。习总书记要求各级政府在依法行政时,以“人民群众答不答应、满不满意、赞不赞成、高不高兴”为旨归,看来当地政府没有做到这一点。

此事件媒体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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