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由于黑龙江大兴安岭地区地处祖国最北端,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因此,通过招商引资,带动地方经济发展一直是黑龙江大兴安岭地区的工作重点。然而,大兴安岭的一些地方企业对于外来的投资商不仅不能以诚相待,而且还背信弃义,强取豪夺,利用阴谋手段坑害外地投资商,更不幸的是,本该公平正义的人民法院却故意调偏法律天平,漠视这种欺诈希望的存在,甚至支持恶意诉讼者的非法诉讼行为,“把外商打成内伤”,严重损害了外商的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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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为了拉动地方经济增长,我国很多地区都在大力招商引资,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也不例外。大兴安岭圆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满公司)受大兴安岭招商引资政策及良好自然环境的吸引,在大兴安岭市加格达奇区投资兴建了当地规模最大的建材市场——圆满建材市场。然而事情的发展并不像建材市场名字那样“圆满”。圆满公司还因此惹上了官司,导致公司不能正常经营。
惹上官司公司难以维持
2012年12月21日圆满公司与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宇林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固定总价合同》,施工图纸经过了行政审图,工程项目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双方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在大兴安岭地区住建局备案登记,并约定合同外工程可以按时结算,但需要对方提供出真实、完整、合法的结算资料及凭证作为依据。然而,宇林公司不依事实及依据随意编制了一个总金额非常离谱的所谓《工程结算书》(合同约定总价款是5732万元,结算金额故意写为8591万元)递交给圆满公司,想把合同价款一下子从5732万元人为变成8591万元,从中获利。圆满公司肯定不能接受,于是双方对簿公堂。
“我们在投资建市场的时候根本没想到会发生现在的情况。因为种种原因,我们公司与宇林公司之间出现了经济纠纷,他们把我们告到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时,我们还十分有信心,因为我们所做的所有工作都是严格按照合同执行的,并不存在什么问题,所以我们认为法院一定会公正的判决此事。但结果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样。”圆满公司董事长梁先生失望的说。
梁董事长表述了自己对法院在案件审理和办案方式中的几个质疑:首先,我圆满公司与宇林公司签订的是固定总价的工程施工合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22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然而,宇林公司向中院提出要求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申请却得到法院的支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行为明显与法律规定不符。其次,由于宇林公司提出工程造价鉴定的申请不合法,我们案子举证期限是到2014年8月20日前届满,而宇林公司的鉴定申请在此之后,我公司依法予以拒绝,可是法院强行进行鉴定,值得指出的是法院聘请的鉴定单位和鉴定人员都是没有取得专业资质的,也就是说根本不具备对工程进行鉴定的条件。
再次,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了(2014)大民初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和(2014)大民初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我公司的商业中心楼房,案件标的额仅为3000多万元,而法院查封了我公司账户资金以及房产的总价值超过6000万元,明显超出了宇林公司诉讼请求标的额。与此同时,法院还查封我公司已经出售给他人的房产(圆满商业中心A座一层平面图东侧院内一层北侧12、13、14号;西侧院内一层北侧1、3、5、7、8、9、10、11号房产早在法院查封前就已经出售给他人)。而宇林公司提供担保的房产价值不实,产权不明确,不足以为其查封申请提供担保。除此之外,法院查封我公司全部银行账户,已经造成我们公司无法正常经营,也带来了极大的负面社会影响。”
无理诉求得到支持倾斜的天平谁来矫正
宇林公司向中院提出要求“撇开合同约定,对整个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2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然而,宇林公司的非法申请却得到了中院的支持。
大兴安岭中院通知圆满公司配合鉴定,圆满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拒绝接受“撇开合同约定,对整个工程造价进行重新结算”的工程造价鉴定,并提出质疑,同时向法院提出“可在确认合同约定固定总价的基础上,参照合同约定对增减工程量部分进行结算,再根据结算结果相应增减总价款。不应撇开合同约定,对整个工程造价进行重新结算”的原则立场,中院无视圆满公司的合法要求,不但支持对方的违法申请,而且还违规聘请了不具有合法工程鉴定资质的黑龙江威翔价格评估认证有限公司进行司法鉴定,且其全部鉴定人员出庭也没能提供出工程造价鉴定应该具备的专业资质证书。
更有甚者,地区中院向所谓的鉴定公司提供的证据资料很多都是非法无效的,其中,工程签证根本没有合同约定的甲方圆满公司代表签字认可或公司盖章、也没有通过现场监理人员的签字认可和监理单位的盖章;鉴定所需资料更没通过双方在法庭上质证认可。由于宇林公司平时没有做过或做好收集整理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工程资料及结算凭据的工作,所以提供给法院的很多凭证很多都是后来凭空捏造属完全无效的,但是法院仍然予以认可。
圆满公司总经理张先生说:我们当时与对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固定总价是5732万元,同时约定按照合同总价下浮百分之十结算工程款,大约为5159万元。施工过程中,我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甚至超额拨付了工程款,至今已达6067万元。由于宇林公司管理混乱,项目经理王成志把应用于正常工程施工及支付农民工的款项私自挪用贪污,造成在施工中后期已无力完成合同工程量,我公司被迫介入屋顶、屋面、外墙保温及场地硬化等工程项目施工,总计我公司为此花费超出1000多万元,由于很多项目都已包含在与宇林公司签订的固定总价合同里面,则我方要求固定总价合同范围内对方未完成工程量部分的工程价款应在总合同价款里面扣除。
倾斜的法律天平选择了黑龙江威翔价格评估认证有限公司,并违法炮制了一纸不具法律效力的《鉴定意见书》,最终判决会不会采信这份《鉴定意见书》,我们拭目以待。
专家看法
就此案件的评估鉴定,我国著名民法学专家、北京大学彭万林接受认为:
首先,如果确定申请人申请鉴定举证期限真的超期,法院不应当准许其鉴定申请,这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第二,法院不应当对双方争议工程价款对外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因为双方的约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第三,鉴定单位及鉴定人员必须具备工程造价鉴定资质,按照国家发改委《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对于涉及工程审价价格评估业务的机构,需要对其资质进行认定管理。第三条规定:根据执业范围的不同,价格评估机构分为专业类、综合类和涉诉讼类;国家发改委《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甲级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需要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应的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各类专业价格评估人员分别均不少于四名。
第四,按照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暂行办法》发改价证审【2012】55号第五条规定:价格评估专业人员经省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认证,取得《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证书》,可以从事相应价格评估专业工作。如果本案鉴定人员没有取得《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证书》,则没有资格进行工程造价方面的业务,否则作出的鉴定意见书也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