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讲商业诚信,恶意赶走合作伙伴究竟为哪般?
2014-10-16 12:00:20 来源:汉网
核心提示:多年前原本合作还算愉快的两家公司因为有一方变更法定代表人后,关系发生巨变:一方公司无心继续合作,恶意单方解除合同,而另一方极力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希望将项目合作下去……双方最终闹上法庭。
 
原本诚心合作,依法签订合作合同
 
2003年5月20日,广西桂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桂盛公司”)与南宁市和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和基公司”)签订了一份《合股投资经营合同》,这份合同的主要的内容为:桂盛公司、和基公司双方决定合股投资建设新世纪广场(原“暂定名”),项目地址为南宁市民族大道凤岭段南面;股东总出资额为3260万元人民币;桂盛公司以自有位于南宁市民族大道凤岭段南面0421013宗地(合计土地43.29亩)折合人民币1630万元作为出资额,并将该土地使用权转移到和基公司名下;和基公司根据项目工程进度以投入建设资金形式出资,共计人民币1630万元;桂盛公司、和基公司双方占该项目的股份(股权)各为50%;和基公司投入资金根据项目工程进度投入;合同第五条特别约定,项目投资建设的物业,最高仅能出售50%的物业,余下50%的物业由双方共同经营,期间,股东间所持的股权可由股东内部转让,不得转让给第三者。……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并作出补充协议,完善合同内容,确保该项目顺利完成。
 
同日,双方签订协议就该合同第四条中股东出资数额作出说明:桂盛公司出资的该土地实折合计价为人民币2250万元,桂盛公司原向银行贷款时以该土地作为抵押贷款,为能确保该项目顺利进行,和基公司将620万元转至桂盛公司账户,由其归还银行贷款,撤销该土地的抵押关系,在和基公司支付该款后,桂盛公司实际在该项目中的出资额应为1630万元。
 
合同签订后,和基公司分别于2003年5月21日、6月3日通过银行向桂盛公司转账40万元、580万元共620万元款项,并注明“投资款”,桂盛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收款收据。而早在2003年3月7日和4月2日,和基公司就分别向桂盛公司转账100万元共计200万元,桂盛公司出具了相应收款收据并注明“借款”。
 
2003年6月23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桂盛公司同意在原持有股份(权)50%的基础上转让10%的股份(权)给和基公司,这样,双方在该合股投资经营项目的股份(权)重新确认为桂盛公司占40%,和基公司占60%。
 
变故频生,一方想“吃掉”合作伙伴
 
和基公司按合同的约定将项目投资款汇入桂盛公司的账户后,双方即按当时的地块条件,进行筹备策划并成立《新世纪广场》项目办公室,“期间双方合作愉快,但在2006年开发条件具备时,桂盛公司私下将该土地拿去抵押贷款挪作他用,致使双方合作项目迟迟无法进行开发,2009年经和基公司努力,由和基公司委托设计部门进行设计,双方向有关部门准备报开发的资料时,由于桂盛公司自身原因,土地又被法院查封,直到2013年3月才解封。为此,和基公司多次派人去联系桂盛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徐某,为使双方的合作项目能尽快进行,和基公司多次通过函件及登报公告的形式要求桂盛公司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股东会议,但桂盛公司却对股东公开召开的股东会拒不出席,也不委托他人参加,致使合作项目的开发无法顺利进行。”和基公司的一位股东这么说,“之后,桂盛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徐某在没有告知和基公司的情况下,将与和基公司合作的该项目私自转让给第三方黄某,并由黄某单方面办理合作项目的有关手续,意图撇开和基公司独自开发该地块。”
 
2013年,桂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徐某变更为黄某。“如此以来,事情开始变得越来越糟糕,黄某背着和基公司四处另找他人合作。2014年2月22日上午,在没有通知和基公司的情况下,竟在项目地举行开工仪式。”和基公司的股东们这么说。
 
据和基公司的股东们介绍,在合作开发这个项目之前,他们已经与桂盛公司有过几次类似的合作,双方的合作一直都很顺利。然而,2012年,桂盛公司的股东结构进行了调整,黄某购买了桂盛公司20%的股份,2013年,黄某取代徐某成为桂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后,多次表现出欲与和基公司解除合同,独自开发项目地的意图。为了达成其目的,黄某数次约和基公司的股东商谈并提出,当初和基公司只以1630万元入股,现在桂盛公司愿意花2000至3000万元收回和基公司的股权。
 
对此,和基公司坚决不同意,他们认为,合作项目的这宗地是补偿地,2003年签订合股合同时,这块地属于不毛之地,附近一片荒山野岭,道路也没通,在当时,这块地作价2250万元是很高的价款了,远非时下的几千万元能比的,况且,那时桂盛公司资金周转不灵,如果不是和基公司为桂盛公司清偿银行贷款,那块地就会因桂盛公司的重重债务而被拍卖,可以说,和基公司当时的资金注入对桂盛公司来说意义非凡。
 
和基公司甚至愿意,只要桂盛公司退股,补偿给其2亿元人民币,而不是2000万元。然而,当桂盛公司的新任法定代表人黄某听到这个方案后当即翻脸:“你们不想给我做,我也不给你们做!我就不承认你们的股份!”
 
和基公司认为,其与桂盛公司所签订的《合股投资经营合同》及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目前该合同仍然是合法有效的。时至今日,该地块的价值已经大大升值,有关人士评估认为至少达5亿元左右。“按照合同,我们在该项目中占的是60%股权,而桂盛公司在这种情形下竟想一脚把我们踢走然后补偿2000万元,这不是明摆着要白白吃掉我们吗?这是一种不讲诚信不讲商业游戏规则的不道义行为。”和基公司的一位股东这么说。
 
然而,尽管和基公司极力维护双方的合作关系,2013年8月19日,桂盛公司以邮寄送达的方式向和基公司发出一份《通知》,意欲解除双方签订的《合股投资经营合同》和《补充协议》。桂盛公司声称,其向和基公司发出了解除合同的通知,又在当地媒体《南国早报》进行了公告,已经穷尽了通知的义务,已产生法律效力。桂盛公司自认为这是履行合同解除权。
 
针对桂盛公司的这一行为,和基公司的股东们感到惊讶:“当时我们根本没有接到通知,其在《南国早报》刊登的公告我们也不知情,我们压根没想到他们会采取这种方式恶意解除合同,我们也不可能天天盯着某一份报刊了解这样的信息。”
 
“事实上,桂盛公司是故意在我们不知不觉中悄悄的采取这种手段以达到恶意解除合同的目的,这种行为也是不可能得逞的。如果这样解除合同都有效的话,那这个社会就要乱套。”和基公司的一位股东这么说,“那么,任何一种商业合作或合同只要一方不情愿依法履行了,就悄悄的发一份通知,到报刊登一个公告就算解除合同,那这种合同、协议的法律效力还有什么保障?这个社会的商业秩序又有何保障?”
 
闹上法庭,盼望秉公判决
 
无奈,和基公司只好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桂盛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由桂盛公司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而桂盛公司也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合同。近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双方各抒己见。
 
而桂盛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理由竟是:双方签订合同后,和基公司虽然向桂盛公司汇款几百万元,但那是替桂盛公司用于还贷的,并不是投资款,因此,和基公司没有履行出资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双方签订的合同及协议有天然的缺陷,合同要素不全,约定不明确不详细,内容空洞;双方在长达十年的时间里没有针对合同约定内容开展相关工作,因此双方签订的这个合同无法履行,如今,双方信任已荡然无存,无法往下谈,双方已无合作意愿,此项目已无合作可能。
 
和基公司则认为:其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他们前期已经先后向桂盛公司付款820万元,这笔款就是用于该合作项目投资的,且和基公司是按照合同约定按工程项目进度投资的,不存在根本违约的问题。
 
和基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是明确的,合同是否有效不是看内容是否详细、是否具体,而是看合同要件是否具备,桂盛公司以合同空洞来说合同无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事实上,该合股投资合同至今是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只要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这份合同就合法有效,至于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按合同履行义务,也仅仅是违约情形。合同单方解除应符合法定要求,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并没有出现此情形。
 
和基公司还认为,合同订立达十年时间双方没有将项目开发起来就要解除合同,这个理由根本这不成立,法律没有规定说,合同周期长了就要解除的。相反,由于桂盛公司的原因,对项目土地进行抵押,后来又抵押,导致土地被法院多次查封,从而导致和基公司极力想开发该项目而无能为力。但现在时机成熟了,双方就应该继续履行合同,按照原合同的约定,合力将项目开发起来。至于桂盛公司说双方没有合作意向,那是其单方想法,和基公司一直就致力于将合作继续下去,至今仍然有继续履行合同合作下去的强烈愿望,而且他们有资金。
 
另外,由于本项目的土地是在桂盛公司手中,而桂盛公司没有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去办理相应审批手续,也是导致和基公司无法跟进项目的一个根本原因。由于桂盛公司先行违约,因此,其提出解除合同也就失去了权利,合同的解除权是赋予守约方而不是违约方的。
 
和基公司同时认为,桂盛公司主张的邮寄送达以及登报公告解除合同的方式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种解除合同的方式不具备法律效力,民事诉讼法中说的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在送达法律文书时所用,至今没有任何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一般法人、公民和个人可以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此外,公告、邮寄送达也不是双方在合股投资合同中约定的送达方式,那么,桂盛公司采用这种送达方式显然没有法律依据,此送达并不产生法律效力。
 
和基公司认为,当前,关键问题在于,合同是可以继续履行的,在合同约定的大的框架内履行,桂盛公司将地拿出来,和基公司按工程进度出钱出资金,如果和基公司出资达到1630万元后需要继续增加资金的,合作双方按股权比例追加资金继续投资,按比例分利润。
 
而出现纠纷的主要原因就是桂盛公司进行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桂盛公司意欲独吞该项目,如果该公司还是原法定代表人徐某,该项目就会很好的合作下去,就不会出现今天的纠纷。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我们商人在经营活动中也应该讲诚信。而桂盛公司在变更法定代表人后,为了商业利益背信弃义,试图凭借自己的势力白白“吃”掉和基公司是一种不讲商业信誉的行为,也是为法律所不允许的。”和基公司的一位股东不无感慨的说,“目前法院正在审理此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能否对秉公判决,我们拭目以待!”
 
据了解,开庭当天,有十余家中央媒体及地方省级媒体参与了此案审理的旁听。(此事处理情况如何?本网将继续关注。)

中国质量新闻网原文地址http://sc.cqn.com.cn/wangluoredu/228899.html
  • 为你推荐
  • 公益播报
  • 公益汇
  • 进社区

热点推荐

即时新闻

武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