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锐风电虚增利润面临处罚 股民可诉讼维权
2015-01-09 15:03:41 来源:汉网
来源:和讯股票
 
2015年1月8日晚,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原简称:华锐风电,现简称:*ST锐电,代码:601558)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4]48号),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华锐风电3.281.23%
 
华锐风电虚假信息披露与相关中介机构违法案已由证监会调查完毕,证监会依法拟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及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华锐风电虚增2011年收入与利润的具体情况
 
华锐风电2011年年报通过制作虚假吊装单提前确认收入的方式,虚增2011年度利润277,851,672.33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7.58%。
 
(一)2011年年报提前确认,2012年完成吊装
 
华锐风电将实际未吊装完成的项目在2011年确认收入的有关情况(实际系在2012年完成吊装):涉及营业收入1,507,712,813.36元,营业成本1,351,487,509.22元,预提运费22,438,170.46元,计提坏账66,653,638.29元,虚增2011年度利润总额67,133,495.39元,占2011年利润总额的9.08%。
 
(二)2011年年报提前确认,至2012年仍未完成吊装
 
华锐风电将实际未吊装完成的项目在2011年确认收入,涉及营业收入929,026,312.30元,营业成本657,113,039.51元,预提运费8,945,810.37元,计提坏账52,249,285.48元,虚增2011年度利润总额210,718,176.94元,占2011年利润总额的28.50%。
 
华锐风电2011年年报通过提前确认的方式虚构营业收入、虚增利润的事实至为明显,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二、证监会拟对公司及相关人员的处罚情况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对华锐风电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华锐风电时任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给予警告、罚款处罚。此外,依据《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对部分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事实上,早在2013年3月7日华锐风电就公告称,经自查发现,2011年度财务报表的有关账务处理存在会计差错。这些差错涵盖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以及净利润等四个方面,其中净利润差异比例超20%,会计差错导致的差异为-1.68亿元。
 
2013年4月13日,华锐风电发布《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北京证监局经查,公司部分业务单据、相关数据、财务记录失实,导致2011年度利润虚增,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要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2013年4月20日前披露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更正后的2011年财务报告,同时披露对2012年相关定期报告的调整。此外,公司应当在披露上述更正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北京证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依法索赔损失(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利息及印花税)。
 
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称,根据华锐风电自认会计差错公告、北京证监局监管决定、证监会立案调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等公告,可以认定华锐风电信披违法事项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行为导致股价下跌,致使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失。一旦证监会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公司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进一步表示,虽然华锐风电决定行使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但根据已经查明的虚增利润之违法事实,公司免于处罚的概率几乎为零,行政处罚已经“板上钉钉”。即将到来的行政处罚不足以有效惩戒其违法行为,相比之下,权益受损投资者依法起诉索赔才是硬道理。
 
交易资料显示:2011年1月13日,华锐风电正式登陆A股,发行价格为90元/股。而截止2013年5月29日,华锐风电收盘价仅5.76元/股,按前复权计算,两年多时间华锐风电股价累计下跌73%,投资者损失惨重。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华锐风电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初步确定华锐风电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2年4月11日(即2011年报发布之日);虚假陈述更正日为2013年3月7日(即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提示性公告发布之日),索赔条件为:在2012年4月11日至2013年3月6日期间买入华锐风电股票,并在2013年3月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
 
厉健律师提醒,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原件(从第一次买入华锐风电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一步提供相关诉讼文件。
 
友情提示:
 
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
 
咨询电话:021-61204525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376号701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
 
咨询电话:13958118283地址:杭州万塘路18号A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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