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报销凭证清单
关于史青琦的“发票腐败”问题的帖子不断在天涯、猫扑等各大论坛出现。据实名举报人朱衡提供的举报材料显示,他在通过网络举报的同时,也将材料递交到了国资委、海南省纪委等有关部门。但目前尚未得到官方哪怕只言片语的回应。
史青琦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海南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海南销售公司”)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副总经理。
中油海南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海南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公司注册资金475万美元。工商档案载明:国有央企中石油占25%的股份,外资占45%的股份,其他股东一共占30%的股份。
史青琦同时兼任中外合资企业中油海南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中油海南公司股东按照董事会规定对公司财务审计的时候,发现中石油方代表史青琦于2013年1月至2014年多次在财务处报销各种高档消费票据近百张,涉及金额20余万元。
外资方代表朱衡提供的证据显示,这些报销凭证均为五星级酒店住宿票、高尔夫球场所消费,以及购买土特产、纪念品等。记者看到,很多凭证都是连号发票。这些材料已充分证明,史青琦在中油海南公司财务处报销的这些凭证,要么是个人购买了高档奢侈品以满足私欲,要么是以此套现流入个人腰包。
8月3日,外资方大股东代表要求查阅公司账目,史青琦指使财务处拒绝提供相关资料。因此外资方认为,史青琦此举违反了公司章程及合同中的相关规定,侵犯了股东的知情权。
更为严重的是,史青琦身为国有央企的领导干部,公然严重违反中央的“八项规定”、“六项禁令”。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大飞则认为,被举报人史青琦的身份是国有央企的工作人员,其被国企委派到中油海南公司担任负责人,应属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工作人员。
被举报人利用自己的权力将一些可能没有发生消费的发票来报销,侵占公司财产,这在刑法的第382条叫“侵吞”。其中贪污手段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不外乎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侵吞财物,是指行为人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司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他人所有的行为。因此,被举报人的行为就属于利用自己的职权对中油海南公司的财产进行侵吞,其行为涉嫌贪污。
杨大飞律师认为,如果举报人的举报属实,史青琦的行为不但违反了中央的“八项规定”、“六项禁令”,而且已经涉嫌犯罪。
朱衡还举报,史青琦长期占用产权属于中油海南公司的一套418平方米别墅,并在一年时间里购置12台电脑及各种家电设备,供自己使用。
在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反“四风”的今天,一些顶风作案的国企领导干部经媒体披露之后,都得到相关处理。中油海南公司大股东希望“对史青琦问题的查处”不能成为政策和法律的真空地带。
中原网原文地址http://city.zynews.com/qiye/2014/1020/51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