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荣获”全国第二“老赖银行”被催讨4600万元
2015-03-17 14:56:21 来源:华声在线

3月13日,记者在翻阅《大众日报》,偶然看到第七版两篇公告,其一为《催平安银行交房租公告》,其二为对平安银行应交房屋租金及违约利息合计约4600万元之债权《拍卖公告》。

记者不禁生疑:据3月12日平安银行公布该行2014年年度报告信息,2014年,平安银行利润持续快速增长,全年实现净利润198.02亿元。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平安银行(000001)应该不至于缺这区区4600万元。

“老赖银行”平安屈尊第二

带着疑问,记者通过网络搜索,求证“催平安银行交房租公告”信息的真伪,发现在3月2日的济南日报上也看刊发了同样的公告,并且附有完整版的盖有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大红印章的《民事裁定书》,这一信息同时被网易新闻、新浪新闻、凤凰新闻收录。

记者拨打公告单位山东微山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联系人电话13176016666、18678299999和山东佳联拍卖招标有限公司联系人电话053188389768、15550010007,均证实了该《公告》的真实性。

如此看来,平安银行真的成了欠房租不还的“老赖银行”。心想这“老赖银行”的“桂冠”要平安银行莫属了。然而,记者即刻网络搜索“老赖银行”四字,惊奇发现还真有“老赖银行”相关报道:2013年11月13日,《三湘都市报》报道了该市某银行擅自将被法院查封的老赖企业的存款划走,成为老赖企业的帮凶,可以算作全国首家“老赖银行”。平安银行只能屈尊“第二”了。

4600万到底去哪了

《催平安银行交房租公告》内容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微山湖集团公司以“以物抵债”的方式获得涉案房屋所有权,但尚未办理涉案房屋的执行交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即“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原告微山湖集团公司所提起的腾房、支付租金请求,是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财产执行交付及迟延交付造成财产损失的问题,其应在借款案件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法院予以解决。

据微山湖集团公司有关负责人称,济南市中院执行局执行法官曾与微山湖集团公司律师一起前往平安银行履行执行任务,在被告知“稍等”后,等了三个多小时,结果“放了法官的鸽子”。之后就再也没有任何执行行动。

据平安银行有关负责人透露,平安银行已经将一部分《公告》中所谓“房屋租赁费”交付给前房主凯旋公司,另一部分交付给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存在平安银行欠房租事宜。

对此,微山湖集团公司负责人提出异议:微山湖集团公司已经以“以物抵债”的方式获得涉案房屋所有权,平安银行理应将房屋租赁费支付给微山湖集团公司。

退一万步讲,如果真如平安银行所云,平安银行在明知微山湖集团公司已经以“以物抵债”的方式获得涉案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在明知前房主凯旋公司房产证已经作废的情况下,仍然坚持将部分房屋租赁费支付给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前房主凯旋公司,却不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执行款划给微山湖集团公司,那么,平安银行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到底是谁撒了“弥天大谎”?4600万到底去哪了?

微山湖集团公司有关负责人说,一起简单借款案件,从济南市中院到山东省高院,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历经十年、十三次裁定和判决,至今执行无果。

试问,本案中,济南市中院、前房主凯旋公司、平安银行,三者到底各扮演什么角色? 本报将持续关注。 (本报记者)

华声在线http://www.voc.com.cn/article/201503/2015031711353740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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