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9日,以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讲师、中国政法大学郑飞博士家庭中遭遇的强拆事件为引,并根据历年承办的类似案件,针对全国范围普遍出现的拆“危”代拆迁的相关法律问题在北京大学举行专题研讨会。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姜明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湛中乐,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莘,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熊文钊,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教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杨伟东,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志同律师协同程玉军律师、杨高州律师,以及广大媒体出席了本次会议。
目前,各地通过拆除危房的形式进行征收拆迁在辽宁盘锦、宁夏石嘴山、温州瑞安、武汉等地集中涌现。本次会议以本所代理的郑飞博士家人所遇案件-------盘锦市双台子区张哲平案件为例,从个案到普遍,各位专家就拆危代拆迁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讨。
姜明安教授从执法的目的、适用法律法规、鉴定程序以及鉴定主体资质等方面发表了意见。姜明安教授认为,从案件材料来看,拆“危”的目的不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而是为了取得所在地块,执法目的不当,滥用职权。《突发应对法》中所调整的是地震、洪水、海啸等自然灾害、公共事件,而本案并不属于《突发应对法》的范围。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鉴定程序的启动应当是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为主体进行申请,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依法履行鉴定程序,而非政府主动去申请鉴定。
刘莘教授从产权保护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所规定的“先补偿,后搬迁”等方面,分析了拆“危”代拆迁的背后目的。依法应当先补偿后搬迁,通过这种方式将房屋先拆之后,以便达到快速拆迁的目的,让被拆迁人就补偿进行协商时处于不利境地。同时,根据《立法法》规定,可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熊文钊教授针对违法拆“危”之后的赔偿以及拆“危”的处理方面表示,违法拆危,应当予以赔偿;同时因纳入拆迁范围,还要依法进行补偿。拆“危”是为了排危,那么在拆除之后应当允许进行重建,否则执法目的不当。
湛中乐教授认为,应当积极的通过复议、诉讼的方式去维权,同时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鉴定机构对于将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大面积出现的拆“危”代拆迁的现象,可通过各大媒体、公开意见等方式,进行客观的、实事求是的公开报道。
杨伟东教授从制度、强制措施以及流程等方面发表意见,认为强制措施应当有法律的授权,《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属于规章,无法律对“危”房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授权,政府部门无权自行采取强制措施,应当向法院申请。
张志同律师指出用这种方式强拆公民房屋,变相规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让法规形同虚设。要是危房,整栋楼都应该是危房。但实际上,签订过安置补偿协议的房子没有被认定为危房,只对不签约户房屋下发危房拆除通知并予以拆除。可见,拆危只是借口,实际就是为了拆迁。即便按照政府逻辑房屋视作危房被拆除,土地使用权仍属于原使用权人,不产生使用权流转的法律后果,政府不能占用或许可他人使用。
通过本次会议各位专家、学者、律师针对主要问题进行的分析、探讨,对推动拆“危”代拆迁现象的依法处理有重要作用,对促进依法行政、依法征收有重要影响。最后,我们希望郑飞博士所遇案件能够依法得到合理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