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聚智连业绩增现金流屡负毛利率垫底4年研发花0.2亿
2022-09-01 09:24:00 来源:荆楚网

中国经济网编者按:9月2日,北京数聚智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数聚智连”)将首发上会,保荐机构为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郭宇辉、毛绍萌。公司拟于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45,090,000股,募集资金80,000.00万元,分别用于品牌加速项目、综合运营服务中心建设项目、企业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招股书显示,数聚智连是一家以品效营销驱动销售的综合性全链路电子商务运营服务商,主营业务收入由品牌电商运营服务、渠道分销业务及品效营销业务构成。

2018年至2021年,数聚智连营业收入分别为83,226.48万元、107,994.68万元、147,329.66万元、177,071.41万元,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005.95万元、4,272.17万元、9,338.74万元、9,884.01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2,493.09万元、4,450.79万元、8,740.95万元、8,598.37万元。

同期,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6,435.00万元、-5,489.82万元、1,695.30万元、-6,448.09万元,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分别为94,925.70万元、117,497.69万元、164,074.47万元、188,584.95万元。

经计算,公司净现比分别为6.40、-1.29、0.18、-0.65。

基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经测算,公司2022年1-6月营业收入为73,000-75,000万元,变动比例-1.29%至1.41%;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3,850-4,100万元,变动比例-5.79%至0.3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800-4,050万元,变动比例-4.23%至2.07%。

数聚智连主要依托各大主流电商平台开展线上零售及代运营业务,2019年至2021年各期,线上零售业务、品牌代运营业务、渠道分销业务在天猫平台产生的合计收入占同类收入总额的比分别为79.90%、75.43%及73.82%,占比较高。

数聚智连毛利率连续四年同行业垫底。2018年至2021年,数聚智连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9.08%、29.49%、25.35%、22.13%,2020年、2021年分别较上年下降4.14个百分点和3.22个百分点。

各期,可比上市公司的综合毛利率平均值分别为36.89%、37.42%、37.27%和38.17%。其中,若羽臣综合毛利率分别为32.79%、34.25%、31.13%、31.60%;丽人丽妆综合毛利率分别为36.63%、35.61%、30.35%、36.46%;壹网壹创综合毛利率分别为42.59%、43.04%、47.83%、47.61%;凯淳股份综合毛利率分别为30.02%、30.66%、28.61%、27.95%;青木股份综合毛利率分别为42.43%、43.55%、48.45%、47.24%。

此外,数聚智连四年研发费用累计2079万元,研发费用率连续四年低于行业均值,近三年不及0.5%。2018年至2021年,公司研发费用分别为520.89万元、404.12万元、344.06万元及809.93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为0.63%、0.37%、0.23%及0.46%,主要为研发人员职工薪酬。2021年度研发费用有所增加,主要系公司自有品牌护博士及信息技术系统的研发投入增加。

相比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数聚智连的研发费用率也不及平均水平。2018年至2021年,同行业可比公司研发费用率平均值分别为2.02%、1.95%、2.02%、1.94%。

2018年末、2019年末、2020年末及2021年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9,048.73万元、11,460.72万元、12,238.51万元、18,818.91万元,坏账准备分别为114.13万元、140.31万元、209.51万元、373.97万元,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8,934.60万元、11,320.41万元、12,029.00万元及18,444.94万元。

2018年末、2019年末、2020年末及2021年末,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分别为13,398.27万元、16,615.62万元、22,980.56万元、27,164.33万元,坏账准备分别为50.96万元、28.29万元、128.25万元、348.11万元,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3,347.31万元、16,587.33万元、22,852.31万元及26,816.21万元。

经计算,2018年末、2019年末、2020年末及2021年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及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两者合计分别为22447万元、28076.34万元、35219.07万元、45983.24万元。

同期,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及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两者合计分别为22281.91万元、27907.74万元、34881.31万元、45261.15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1.85%、45.03%、44.62%及49.64%,占比较大。

2018年末、2019年末、2020年末及2021年末,公司存货账面余额分别为16,029.43万元、19,370.06万元、20,893.60万元、22,595.32万元,存货跌价准备分别为208.06万元、466.34万元、382.43万元、454.59万元,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5,821.37万元、18,903.72万元、20,511.17万元及22,140.74万元,占当期末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9.72%、30.50%、26.24%及24.28%,占比较高。

2018年1月1日至今,数聚智连及其子公司共受到10次行政处罚,涉及违法广告、虚假广告、丢失发票、未按期申报印花税、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等。

拟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募资8亿元

招股书显示,数聚智连是一家以品效营销驱动销售的综合性全链路电子商务运营服务商,通过为国内外知名品牌提供包括品牌电商运营、渠道分销、品效营销等专业、高效、全链路的电商运营及营销服务,协助品牌提升在中国市场知名度及销售业绩,同时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购物体验。

数聚智连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熊鲲,熊鲲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15.41%,并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华新蓝创(熊鲲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公司11.04%股份,合计控制公司26.45%股份。

数聚智连拟于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45,090,000股(不涉及老股转让),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为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郭宇辉、毛绍萌。

公司拟募集资金80,000.00万元,分别用于品牌加速项目、综合运营服务中心建设项目、企业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其中,综合运营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投资总额为25,237.64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为20,027.64万元。该项目以构建电商运营中心、MCN及其直播中心、供应链中心、影像摄制创意中心为主要内容,形成公司的综合运营服务中心,项目投资内容主要包括:场地购置及装修、设备购置、产品展示、拍摄耗材、人员工资及预备费等。其中,场地购置投入总金额为19,500.00万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波动大

2018年至2021年,数聚智连营业收入分别为83,226.48万元、107,994.68万元、147,329.66万元、177,071.41万元,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005.95万元、4,272.17万元、9,338.74万元、9,884.01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2,493.09万元、4,450.79万元、8,740.95万元、8,598.37万元。

同期,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6,435.00万元、-5,489.82万元、1,695.30万元、-6,448.09万元,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分别为94,925.70万元、117,497.69万元、164,074.47万元、188,584.95万元。

经计算,公司净现比分别为6.40、-1.29、0.18、-0.65。

基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经测算,公司2022年1-6月营业收入为73,000-75,000万元,变动比例-1.29%至1.41%;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3,850-4,100万元,变动比例-5.79%至0.3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800-4,050万元,变动比例-4.23%至2.07%。

线上零售业务贡献收入近半

招股书显示,数聚智连主营业务收入由品牌电商运营服务、渠道分销业务及品效营销业务构成。

2018年至2021年,品牌电商运营服务的收入分别为58,137.78万元、76,765.69万元、105,162.81万元及101,799.61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9.85%、71.08%、71.38%及57.49%。

品牌电商运营服务包括线上零售业务及品牌代运营服务。各期,线上零售业务的收入分别为51,417.29万元、68,175.24万元、94,051.78万元及88,282.85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1.78%、63.13%、63.84%及49.86%。

2018年至2021年,品牌代运营服务的收入分别为6,720.49万元、8,590.45万元、11,111.03万元及13,516.76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07%、7.95%、7.54%及7.63%;渠道分销业务的收入分别为6,481.38万元、10,767.20万元、19,755.48万元及41,535.58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79%、9.97%、13.41%及23.46%;品效营销服务的收入分别为18,607.31万元、20,461.79万元、22,411.37万元及33,736.22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2.36%、18.95%、15.21%及19.05%。

数聚智连主要依托各大主流电商平台开展线上零售及代运营业务,并与各平台建立了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2019年至2021年各期,线上零售业务、品牌代运营业务、渠道分销业务在天猫平台产生的合计收入占同类收入总额的比分别为79.90%、75.43%及73.82%,占比较高。

毛利率连续四年同行业垫底

2018年至2021年,数聚智连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9.08%、29.49%、25.35%、22.13%,2020年、2021年分别较上年下降4.14个百分点和3.22个百分点。

数聚智连毛利率连续四年同行业垫底。各期,可比上市公司的综合毛利率平均值分别为36.89%、37.42%、37.27%和38.17%。

其中,若羽臣综合毛利率分别为32.79%、34.25%、31.13%、31.60%;丽人丽妆综合毛利率分别为36.63%、35.61%、30.35%、36.46%;壹网壹创综合毛利率分别为42.59%、43.04%、47.83%、47.61%;凯淳股份综合毛利率分别为30.02%、30.66%、28.61%、27.95%;青木股份综合毛利率分别为42.43%、43.55%、48.45%、47.24%。

四年研发费用累计2079万元

2018年至2021年,公司研发费用分别为520.89万元、404.12万元、344.06万元及809.93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为0.63%、0.37%、0.23%及0.46%,主要为研发人员职工薪酬。2021年度研发费用有所增加,主要系公司自有品牌护博士及信息技术系统的研发投入增加。经计算,数聚智连四年研发费用累计2079万元。

相比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数聚智连的研发费用率也不及平均水平。2018年至2021年,同行业可比公司研发费用率平均值分别为2.02%、1.95%、2.02%、1.94%。

数聚智连表示,从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率来看,公司研发费用率与丽人丽妆、凯淳股份较为相似,低于其他可比公司主要系业务构成差异所致。线上零售及渠道分销类业务系将商品销售计入营业收入,相较于代运营类业务以服务费收入计入营业收入,公司线上零售及渠道分销类业务占比较大,业务构成更具有收入规模效应,因此收入规模较大,一定程度上导致研发费用率低于代运营业务占比较高的可比公司。

2021年末应收款余额4.6亿元

2018年末、2019年末、2020年末及2021年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9,048.73万元、11,460.72万元、12,238.51万元、18,818.91万元,坏账准备分别为114.13万元、140.31万元、209.51万元、373.97万元,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8,934.60万元、11,320.41万元、12,029.00万元及18,444.94万元。

2018年至2021年,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8.28、10.66、12.62、11.62,同行业可比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平均值分别为13.06、13.08、13.78、10.64。

2018年末、2019年末、2020年末及2021年末,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分别为13,398.27万元、16,615.62万元、22,980.56万元、27,164.33万元,坏账准备分别为50.96万元、28.29万元、128.25万元、348.11万元,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3,347.31万元、16,587.33万元、22,852.31万元及26,816.21万元。

经计算,2018年末、2019年末、2020年末及2021年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及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两者合计分别为22447万元、28076.34万元、35219.07万元、45983.24万元。

同期,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及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两者合计分别为22281.91万元、27907.74万元、34881.31万元、45261.15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1.85%、45.03%、44.62%及49.64%,占比较大。

数聚智连表示,未来随着公司业务规模进一步扩大,应收款项可能进一步增加。较大的应收款项占用了公司较多资金,未来公司如果不能持续有效控制应收款项规模并及时收回账款,将可能使公司面临一定的坏账损失风险,并对公司的资金周转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021年末返利1.4亿元

招股书显示,品牌方返利为根据公司与品牌方事先的合同约定,在公司完成约定的销售目标或采购目标等后,由品牌方向公司以现金或货物的形式支付一定比例的返利。

数聚智连公司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其他应收品牌方返利金额分别为5,449.28万元、8,920.32万元、11,003.17万元、14,216.51万元,呈上升趋势,与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相吻合。

数聚智连称,为促进品牌产品销售,部分品牌方或授权代理商会与公司约定相关返利条款,一般通过货物或现金形式支付、或直接抵偿货款。各期返利冲减主营业务成本占当期相关业务毛利的比例较高,若未来品牌方变更返利比例等政策条件,或公司采购额、销售额减少,或其他因素导致公司可获得的返利无法收回,都将降低公司获得返利金额,进而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021年末存货账面余额2.3亿元

2018年末、2019年末、2020年末及2021年末,公司存货账面余额分别为16,029.43万元、19,370.06万元、20,893.60万元、22,595.32万元,存货跌价准备分别为208.06万元、466.34万元、382.43万元、454.59万元,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5,821.37万元、18,903.72万元、20,511.17万元及22,140.74万元,占当期末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9.72%、30.50%、26.24%及24.28%,占比较高。

数聚智连表示,公司存货主要系线上零售业务及分销业务的商品备货。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增长,预计未来期末存货余额亦会有所增长。若未来市场环境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存货过期、滞销或发生损毁,公司存货将面临产生跌价损失的风险,从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报告期各期,数聚智连存货周转率分别为4.02、4.39、5.58、6.47,同行业可比公司存货周转率分别为6.75、6.29、5.71、4.35。

4年累计受到10次行政处罚

2018年1月1日至今,数聚智连及其子公司共受到10次行政处罚,涉及违法广告、虚假广告、丢失发票、未按期申报印花税、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等。

2018年6月14日,因发布违法广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工商朝处字[2018]第1232号),责令北京北联立即停止发布相关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北京北联罚款100,000元。

2018年10月26日,因发布违法广告,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沪监管嘉案处字[2018]第142018000144号),责令蓝色商道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蓝色商道处广告费用四倍的罚款,计人民币12,224.12元。

2018年12月24日,蓝合汽车因丢失3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被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保税区税务局第七税务所罚款300元。

2019年1月22日,北京北联因未按期申报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印花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被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罚款1,000元。

2019年11月20日,因发布违法广告,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京朝市监工罚(2019)第1692号),对北京北联罚款100,000元。

2020年5月10日,因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嘉处[2020]142020000154号),对蓝色商道罚款人民币3,000元。

2021年4月28日,因丢失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京朝一税简罚[2021]25729号),对数聚智连罚款人民币400元。

2021年7月19日,因未按期申报所属期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的印花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京海一税简罚[2021]23405号),对畅益思罚款人民币1,000元。

2021年8月18日,蓝色商道因未能就其在天猫网店发布的宣传内容提供数据来源,且相关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构成虚假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徐处[2021]042020001738号),责令蓝色商道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万元。

2022年6月15日,北京北联因在天猫“雅培官方旗舰店”发布有“母乳专研院”“延续母爱黄金奶液”“婴儿配方奶粉0-6月龄1段”类内容的广告用语,涉嫌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北京北联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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