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3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湖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保监罚决字〔2022〕28号)显示,湖北盛世国寿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国寿”)存在三项违法违规行为,一是编制虚假资料,二是未按规定使用独立账户代收保费,三是任用不符合规定条件人员。时任公司总经理吴宏伟负责公司全面经营管理工作,对前述三项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9年4月至6月,盛世国寿向实际并未经办保险代理业务的黄某某、喻某某、陈某某等3人以支付佣金名义转账支付款项8笔,金额合计22.98万元。上述3人在收到盛世国寿支付的款项后,再转支付给业务实际经办人员喻某某。2020年7月13日,该公司向湖北银保监局报送了《湖北盛世国寿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保险业销售乱象整治的工作总结》,报告中未反映任何问题,未如实向监管部门报告上述编制虚假资料的违法行为。
2019年,盛世国寿开展保险代理业务主要采取先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再支付给保险公司或先行向保险公司垫付保费再向投保人收取的方式。按照监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代收保费的,应当开立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进行结算,但该公司并未开立独立的代收保费账户,而是使用公司基本户代收保费,共涉及代收保费289笔,金额合计729.41万元。
2019年,盛世国寿向未进行执业登记的邱某、王某某、朱某某3名销售从业人员发放保险佣金,涉及9笔保单,佣金合计7609.96元。
湖北银保监局表示,上述“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和第一百三十二条“本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规定,湖北银保监局决定对盛世国寿予以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湖北银保监局决定对吴宏伟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未按规定使用独立账户代收保费”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三十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代收保险费的,应当开立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进行结算”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八十二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六)未按规定使用独立账户代收保险费”的规定,鉴于盛世国寿未因该行为产生违法所得,湖北银保监局决定对盛世国寿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吴宏伟予以警告并罚款8千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任用不符合规定条件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第十六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委托未持有本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七十一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任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湖北银保监局决定对盛世国寿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吴宏伟予以警告并罚款2千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湖北银保监局决定对盛世国寿予以警告并合计罚款17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吴宏伟予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原文:
湖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保监罚决字〔2022〕28号)
当事人:湖北盛世国寿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316号良友大厦8层A、B、C室
法定代表人:吴宏伟
当事人:吴宏伟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42010319650411XXXX
住址:武汉市江汉区
职务:时任湖北盛世国寿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湖北盛世国寿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国寿”)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盛世国寿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编制虚假资料
2019年4月至6月,盛世国寿向实际并未经办保险代理业务的黄某某、喻某某、陈某某等3人以支付佣金名义转账支付款项8笔,金额合计22.98万元。上述3人在收到盛世国寿支付的款项后,再转支付给业务实际经办人员喻某某。2020年7月13日,该公司向我局报送了《湖北盛世国寿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保险业销售乱象整治的工作总结》,报告中未反映任何问题,未如实向监管部门报告上述编制虚假资料的违法行为。
时任公司总经理吴宏伟负责公司全面经营管理工作,对该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手续费结算单、相关财务凭证、情况说明、相关人员银行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未按规定使用独立账户代收保费
2019年,盛世国寿开展保险代理业务主要采取先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再支付给保险公司或先行向保险公司垫付保费再向投保人收取的方式。按照监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代收保费的,应当开立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进行结算,但该公司并未开立独立的代收保费账户,而是使用公司基本户代收保费,共涉及代收保费289笔,金额合计729.41万元。
时任公司总经理吴宏伟负责公司全面经营管理工作,对该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代收付保费清单、相关财务凭证、情况说明、银行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三、任用不符合规定条件人员
2019年,盛世国寿向未进行执业登记的邱某、王某某、朱某某3名销售从业人员发放保险佣金,涉及9笔保单,佣金合计7609.96元。
时任公司总经理吴宏伟负责公司全面经营管理工作,对该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佣金支付明细表、相关财务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上述“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和第一百三十二条“本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盛世国寿予以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吴宏伟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上述“未按规定使用独立账户代收保费”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三十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代收保险费的,应当开立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进行结算”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八十二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六)未按规定使用独立账户代收保险费”的规定,鉴于盛世国寿未因该行为产生违法所得,我局决定对盛世国寿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吴宏伟予以警告并罚款8千元的行政处罚。
(三)上述“任用不符合规定条件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第十六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委托未持有本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七十一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任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盛世国寿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吴宏伟予以警告并罚款2千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对盛世国寿予以警告并合计罚款17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吴宏伟予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