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三明分行被罚2人禁业 未按规定报案件信息等
2022-08-18 12:32:00 来源:荆楚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8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三明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明银保监罚决字〔2022〕9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存在信用卡汽车分期管理不尽职、未按规定报送案件信息的违法违规事实,中国银保监会三明监管分局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合计处以50万元罚款;对张志东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3年;对徐连泉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3年。

上述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第二点;《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第三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全文:

  • 为你推荐
  • 公益播报
  • 公益汇
  • 进社区

热点推荐

即时新闻

武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