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1日讯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青处〔2022〕292022000302号)显示,上海德达医院有限公司存在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或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被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7.0000万元。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7月29日。
经查明:当事人系经营企事业单位食堂的企业,已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冷加工操作)。当事人在无生食类食品制售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于2022年2月28日晚上和2022年3月2日中午免费为参与公司聚餐的员工提供三文鱼刺身、北极贝刺身、生蚝刺身等生食类食品,上述食品由当事人自行加工制售。至案发,货值金额无法查明,无违法所得。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超出许可范围擅自在公司食堂从事生食类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无重大过失,未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配合调查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圆整(70000元)。
官网显示,上海德达医院是一家以心血管疾病诊疗为特色,提供国际化标准、高品质医疗服务的综合性外资医院。自2018年起,医院作为高水平社会办医机构纳入医保结算(结算等级为三级),实现了跨省异地结算及医保电子凭证结算服务;同时与60余家商业保险公司建立长期合作,为患者提供高效、便捷、高性价比的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以下为原文: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青处〔2022〕292022000302号
当事人:上海德达医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82143W
住所(住址):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徐乐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DAVIDEARLHOIDAL
现查明:当事人系经营企事业单位食堂的企业,已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冷加工操作)。当事人在无生食类食品制售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于2022年2月28日晚上和2022年3月2日中午免费为参与公司聚餐的员工提供三文鱼刺身、北极贝刺身、生蚝刺身等生食类食品,上述食品由当事人自行加工制售。至案发,货值金额无法查明,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均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2022年7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青听告〔2022〕29202200030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当事人超出许可范围擅自在公司食堂从事生食类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无重大过失,未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配合调查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圆整。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柒万圆整(大写)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银行输入码:2922000302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青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