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行无锡分行2宗违规被罚 向借款人转嫁成本等
2022-07-11 14:53:00 来源:荆楚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1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7月8日公布的无锡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锡银保监罚决字〔2022〕1号)显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贷后管理不到位,贷款资金用途不符合规定;向借款人转嫁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无锡监管分局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45万元。

无锡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锡银保监罚决字〔2022〕10号)显示,谭龙彬对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贷后管理不到位,贷款资金用途不符合规定;向借款人转嫁成本负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无锡监管分局对其处以警告。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张家港行”,002839.SZ)官网显示,张家港农商银行于2001年11月27日正式挂牌,是全国首家由农信社改制组建的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2017年1月24日正式挂牌上市,成为全国首批上市农商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一)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违反本法规定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商业银行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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