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8日讯 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了关于对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关于对王晓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郑明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韦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审慎开展自营证券投资业务,持有中高风险债券比例较高,对逆回购业务信用风险把控不足;二是在开展委托投资业务中,未向贵州证监局报告委托投资产品投资交易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债券的情况;三是委托投资产品穿透计算,部分债券持仓规模与其总规模的比例,超过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中“持有一种非权益类证券的规模与其总规模比例”规定的监管标准。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四十六条、《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令第183号修订)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二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贵州证监局决定对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王晓澎作为时任分管高管兼部门负责人,郑明俊作为分管高管兼部门负责人,韦伟作为时任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兼风控岗,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根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贵州证监局决定对王晓澎、郑明俊、韦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王晓澎在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的执业岗位为一般证券业务,于2022年2月10日离职注销。
郑明俊在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的执业岗位为一般证券业务,于2022年6月22日离职注销。
韦伟在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的执业岗位为一般证券业务,登记日期为2021年6月2日,登记状态为正常。
相关规定: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及其股东、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或其他相关主体违反本规定,《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相应处理措施或罚则的,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可以视情节对相关主体处以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证券公司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报送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或者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漏报以及虚假报送情况,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审慎开展自营证券投资业务,持有中高风险债券比例较高,对逆回购业务信用风险把控不足;二是在开展委托投资业务中,未向我局报告委托投资产品投资交易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债券的情况;三是委托投资产品穿透计算,部分债券持仓规模与其总规模的比例,超过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中“持有一种非权益类证券的规模与其总规模比例”规定的监管标准。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四十六条、《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令第183号修订)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二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2年6月24日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王晓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王晓澎:
经查,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审慎开展自营证券投资业务,持有中高风险债券比例较高,对逆回购业务信用风险把控不足;二是在开展委托投资业务中,未向我局报告委托投资产品投资交易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债券的情况;三是委托投资产品穿透计算,部分债券持仓规模与其总规模的比例,超过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中“持有一种非权益类证券的规模与其总规模比例”规定的监管标准。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四十六条、《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令第183号修订)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二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你作为时任分管高管兼部门负责人,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根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2年6月24日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郑明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郑明俊:
经查,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审慎开展自营证券投资业务,持有中高风险债券比例较高,对逆回购业务信用风险把控不足;二是在开展委托投资业务中,未向我局报告委托投资产品投资交易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债券的情况;三是委托投资产品穿透计算,部分债券持仓规模与其总规模的比例,超过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中“持有一种非权益类证券的规模与其总规模比例”规定的监管标准。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四十六条、《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令第183号修订)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二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你作为分管高管兼部门负责人,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根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2年6月24日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韦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韦伟:
经查,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审慎开展自营证券投资业务,持有中高风险债券比例较高,对逆回购业务信用风险把控不足;二是在开展委托投资业务中,未向我局报告委托投资产品投资交易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债券的情况;三是委托投资产品穿透计算,部分债券持仓规模与其总规模的比例,超过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中“持有一种非权益类证券的规模与其总规模比例”规定的监管标准。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四十六条、《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令第183号修订)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二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你作为时任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兼风控岗,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