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银行上海分行被罚230万元 违规提供政府性融资等
2022-07-06 19:35:00 来源:荆楚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6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发布的上海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银保监罚决字〔2022〕36号)显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简称“大连银行上海分行”)存在以下主要违法违规事实:1.2016年10月、11月,该分行违规向某“四证”不全的房地产项目发放委托贷款。2.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该分行个人贷款贷后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3.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该分行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4.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该分行部分流动资金贷款未按规定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5.2016年11月至2020年12月,该分行违规提供政府性融资。

上海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七)项、《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七)项,对大连银行上海分行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共计230万元。

同日公布的上海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银保监罚决字〔2022〕39号)显示,2016年10月、11月, 大连银行上海分行违规向“四证”不全的房地产项目发放委托贷款。2016年11月至2020年12月,大连银行上海分行违规提供政府性融资。简国瑞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海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简国瑞警告。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一)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的;

(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四)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

(七)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

(一)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

(三)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贷款的;

(四)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七)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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