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5日讯 上交所昨日下发了关于对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博”,688408.SH)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警示文件显示,经查明,2022年1月29日,中信博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减少24,749.13万元到25,349.13万元,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减少26,790.44万元到27,090.44万元,2020年度实现归母净利润为28,549.13万元,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25,190.44万元。公司业绩变化主要原因一是多晶硅、组件及国际运费价格上涨,全球集中式光伏电站安装量迟延,导致公司业务收入下降;二是包括钢材、芯片、国际运费等主要成本上涨,导致公司毛利率及净利润下降;三是理财收益、政府补助款等非经常性损益影响净利润约5,000万元。公告同时披露,本次业绩预计是公司财务部门基于自身专业判断进行的初步核算,尚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公司尚未发现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2022年2月25日,中信博披露2021年度业绩快报公告,预计2021年实现营业利润2,555.93万元,实现利润总额2,648.02万元,实现归母净利润3,152.70万元,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2,015.73万元。公告同时披露,公司不存在影响本次业绩快报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公告所载2021年度主要财务数据为初步核算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022年4月25日,中信博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称,经财务部门再次测算,预计2021年实现归母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减少26,970.74万元到27,121.07万元,预计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减少28,677.13万元到29,044.15万元。同日,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快报更正公告,预计2021年实现营业利润135.58万元,实现利润总额522.56万元,实现归母净利润1,503.23万元,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3,670.20万元。公告同时显示,公司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更正的主要原因一是调增信用减值损失723.37万元,其中光伏支架销售业务某一客户期后被纳入“失信未执行名单”,该项目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由50%改为100%,信用减值损失增加503.91万元;二是重新复核资产减值、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调增资产减值损失1,157.71万元。
2022年4月28日,中信博披露2021年年报,显示2021年度实现营业利润135.58万元,实现利润总额522.56万元,实现归母净利润1,503.23万元,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3,670.20万元。
上交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指出,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业绩进行客观、谨慎的估计,确保预告业绩和业绩快报的准确性。但中信博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披露不准确,业绩预告归母净利润、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与实际数据的差异占预告业绩幅度分别为53.02%、93.17%,业绩快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归母净利润、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与实际数据的差异占快报业绩幅度分别为94.70%、80.27%、52.32%、82.08%,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同时,中信博迟至2022年4月25日才发布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更正公告,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
综上,中信博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信息披露不准确,且未及时更正,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5.1.2条、第5.1.4条、第6.2.4条、第6.2.6条等有关规定。
中信博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暨法定代表人蔡浩(任期2019年6月3日至今)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及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王程(任期2019年6月3日至今)作为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王怀明(任期2019年6月3日至今)作为财务会计事项的主要督导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刘义君(任期2021年10月28日至今)作为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4.2.1条、第4.2.4条、第4.2.5条、第4.2.8条、第5.1.2条、第6.2.1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交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中信博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暨法定代表人蔡浩、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王程、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王怀明、时任董事会秘书刘义君予以监管警示。
上交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指出,中信博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相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规定:
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第5.1.2条规定: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5.1.4条规定: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6.2.4条规定:
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预计本期业绩与业绩预告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6.2.6条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
定期报告披露前,上市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1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4.2.1条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严格遵守承诺,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第4.2.4条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应当履行以下勤勉义务,不得怠于履行职责:
(一)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上市公司事务,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授权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
(二)关注公司经营状况等事项,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相关问题和风险,不得以对公司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相关事项不了解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三)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四)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4.2.5条规定:
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上市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照第4.2.3条和第4.2.4条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4.2.8条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为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任职条件和资格,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空缺超过3个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6.2.1条规定:
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上市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本条规定情形。
第14.2.2条规定:
本所可以根据本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监管对象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示;
(二)书面警示;
(三)监管谈话;
(四)要求限期改正;
(五)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说明;
(六)要求公开致歉;
(七)要求聘请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八)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
(九)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十)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追偿损失;
(十一)对未按要求改正的上市公司股票实施停牌;
(十二)对未按要求改正的上市公司暂停适用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
(十三)建议上市公司更换相关任职人员;
(十四)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
(十五)本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2〕0010号
关于对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中信博,A股证券代码:688408;
蔡浩,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暨法定代表人;
王程,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
王怀明,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刘义君,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2年1月29日,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博或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减少24,749.13万元到25,349.13万元,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减少26,790.44万元到27,090.44万元,2020年度实现归母净利润为28,549.13万元,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25,190.44万元。公司业绩变化主要原因一是多晶硅、组件及国际运费价格上涨,全球集中式光伏电站安装量迟延,导致公司业务收入下降;二是包括钢材、芯片、国际运费等主要成本上涨,导致公司毛利率及净利润下降;三是理财收益、政府补助款等非经常性损益影响净利润约5,000万元。公告同时披露,本次业绩预计是公司财务部门基于自身专业判断进行的初步核算,尚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公司尚未发现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2022年2月25日,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快报公告,预计2021年实现营业利润2,555.93万元,实现利润总额2,648.02万元,实现归母净利润3,152.70万元,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2,015.73万元。公告同时披露,公司不存在影响本次业绩快报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公告所载2021年度主要财务数据为初步核算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022年4月25日,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称,经财务部门再次测算,预计2021年实现归母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减少26,970.74万元到27,121.07万元,预计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减少28,677.13万元到29,044.15万元。同日,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快报更正公告,预计2021年实现营业利润135.58万元,实现利润总额522.56万元,实现归母净利润1,503.23万元,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3,670.20万元。公告同时显示,公司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更正的主要原因一是调增信用减值损失723.37万元,其中光伏支架销售业务某一客户期后被纳入“失信未执行名单”,该项目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由50%改为100%,信用减值损失增加503.91万元;二是重新复核资产减值、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调增资产减值损失1,157.71万元。
2022年4月28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报,显示2021年度实现营业利润135.58万元,实现利润总额522.56万元,实现归母净利润1,503.23万元,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3,670.20万元。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业绩进行客观、谨慎的估计,确保预告业绩和业绩快报的准确性。但公司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披露不准确,业绩预告归母净利润、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与实际数据的差异占预告业绩幅度分别为53.02%、93.17%,业绩快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归母净利润、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与实际数据的差异占快报业绩幅度分别为94.70%、80.27%、52.32%、82.08%,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同时,公司迟至2022年4月25日才发布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更正公告,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
综上,公司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信息披露不准确,且未及时更正,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5.1.2条、第5.1.4条、第6.2.4条、第6.2.6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暨法定代表人蔡浩(任期2019年6月3日至今)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及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王程(任期2019年6月3日至今)作为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王怀明(任期2019年6月3日至今)作为财务会计事项的主要督导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刘义君(任期2021年10月28日至今)作为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4.2.1条、第4.2.4条、第4.2.5条、第4.2.8条、第5.1.2条、第6.2.1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暨法定代表人蔡浩、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王程、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王怀明、时任董事会秘书刘义君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