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出门前约 “滴滴专车”,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尝试、习惯、甚至依赖这种打车出行的方式,乘客、司机都觉得方便。但这种方便的前提是“不出交通事故”,一旦出了交通事故,那么问题就来了。车是谁的?谁开的车?投没投保险?怎么理赔?登录滴滴平台就是在为“滴滴”工作吗?出了事故,滴滴平台要担责吗?
北京朝阳法院最近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例。滴滴专车司机与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可是谁该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双方却起了纠纷。事情究竟是怎么回事?
去年12月11日,原告苟先生乘坐电动自行车在首都机场辅路东营路口发生交通事故,被小罗驾驶的小轿车撞伤。苟先生的代理人说,因为没有监控录像,所以当时交通队认定责任无法确定。
苟先生代理人说,交通队认定是“责任无法确定”。原告请求法院认定被告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救治,经鉴定原告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建议赔偿指数是10%。
这本来是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纠纷,但是小罗的身份却令此案变的十分复杂。因为小罗开的是滴滴专车。在法庭上,小罗向审判长解释了自己的工作隶属关系。
小罗说,车是租赁公司的车,机动车所有人是安吉地带。他是从滴滴专车取得这辆车进行驾驶的。当时车上并没有乘客,他刚送完乘客去机场,在从机场返回市区途中。但是司机端软件显示的是工作状态,可以接单。
因为这个原因,于是除了专车司机小罗,苟先生又将滴滴公司——也就是北京通达无限科技有限公司、向“滴滴”提供涉案车辆的租车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为“滴滴”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冠华英才公司,均追加到诉讼当中,要求五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224600多元。
在答辩中,五被告均一致认为,苟先生搭乘的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而当时的驾驶人小刘是苟先生的亲戚,只有17岁,未成年,44岁的苟先生乘坐这样的车辆,放任危险的发生,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冠华英才表示,在本案中,原告所驾驶的车辆既没有牌照,驾驶人员17岁,又没有取得法定的F本驾驶执照,那么产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至少承担60%以上的责任。
不过,在谈到具体的赔偿时,几名被告的意见出现了分歧。
首先,向“滴滴”提供涉案车辆的租车公司认为,租出去的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理赔,司机承担补充责任。
租车公司表述:“事故车辆,我司已于2014年8月5日租赁给北京通达无限公司使用,租期为6个月,发生事故时仍在租赁期内,租赁期内,我司对事故车丧失了直接占有权,也丧失了直接控制力。我司对于此次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首先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由车辆实际使用人承担。”
滴滴公司则认为,如果专车司机小罗当时认可承担全部责任的话,应该由保险公司全部理赔。另外,他们没有与冠华英才公司签署过劳务派遣协议,只有滴滴信息平台服务协议,从这份协议中看不出小罗跟滴滴之间有什么关系。滴滴公司与此案没有关系。
滴滴认为,通达公司在整个法律关系当中,仅仅提供用车的信息交互服务,而不承担任何的,如专车条款所述的,本平台不提供出租、租车、驾驶服务,因此,在本案中,通达公司既不是第一层面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也不存在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
对此,与滴滴专车司机小罗签订有劳务合同的冠华英才公司并不认同,代理人强调,滴滴平台每形成一笔交易,会扣取1元的风险资金,用于交通肇事或者交通意外发生后的风险理赔,而这个资金池掌握在滴滴手里。滴滴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冠华英才说,在合作之初,应滴滴公司的要求派遣公司必须要利用自身的资质,开据第三方支付平台,叫财付通,该平台的后台密码及运作由滴滴打车公司来操作,所有通过滴滴打车软件进入该系统的款项,都由滴滴公司信息平台收取,冠华公司仅仅收取2.8%的开据发票的费用,也就是服务费,所以在该案作为共同被告进行赔偿的过程中,滴滴公司应当承担绝大多数责任。
于是,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纠纷演变为专车司机关联各方的争议,面对这样的局面,在庭审中一直没怎么说话的苟先生最后只能无奈地问:“我后面的治疗,谁来负责呢?”
由于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判决,所以对于这起案件的最后结果我们还不得而知。不过,这已经不是专车第一次发生类似的纠纷了。
今年8月,大连的李先生出车险的时候就因为提到自己是专车司机,结果被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保险公司的理由是,肇事车辆投保的是商业险和交强险,却从事载客营运的业务,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违反了保险条款的规定,更增加了车辆的出险率,所以不予理赔。
专车是移动互联网兴起后的新兴事物,虽然他给很多消费者的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对于专车的身份管理、专车的车险问题以及专车出事后的索赔问题都处于空白地带,给消费者和司机都带来了不小的风险。对于专车,我向我们应该肯定他对于交通出行所带来的积极意义,但对于衍生出来的新的风险问题同样应该正视。孙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