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衢州:中宝投资一审宣判引发投资人质疑
2015-08-24 13:32:38 来源:中国青年网

喧嚣一时的浙江衢州周辉案一审终于尘埃落地,中宝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辉于2015年 8月 14日,被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得到这一消息,家住上海的中宝公司投资人汪先生感慨道:“本来是不该这样的,衢州公安机关不该抓人(指周辉),就是抓人也应该取保候审,更不该查封扣押中宝公司和周辉的资产到现在,让我们投资人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如果当时衢州市的相关部门,特别是衢州市的公安机关,如果能综合考虑,多听听来自各方的声音,事情不会这样,局面肯定要比现在要好的多。”另一位投资人赵女士认为,周辉的行为不够集资诈骗,衢州公安局机关抓了人,案子起诉到法院,法院不得不判。

案件开始

早在2013年12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衢州市中心支行向衢州市公安局移送《关于周辉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的线索,举报衢州市中宝投资有限公司企业法人周辉个人银行账户交易异常。接到报案后,衢州市公安局于2014年1月2日,对周辉以涉嫌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立案侦查,他们利用钓鱼式的执法形式,得到了所谓的证据,又以承诺返投资款的方式,取得了几个投资人的配合。2014年3月13日,衢州市公安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周辉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中宝投资网站停止运营。同时,衢州警方冻结周辉个人账户资金约1.7亿元人民币,并扣押了周辉的花型宝石10,000,00元、百达翡丽手表1,000,00元和劳斯莱斯·古斯特、劳斯莱斯·幻影、兰博基尼、迈凯伦、宾利、奔驰S65、奔驰商务车、奔驰E300、陆虎、卡宴法拉利等车辆估价约6千多万元,还有中宝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及其在上海、衢州等地写字楼等等财产。

中宝公司的投资人多达1100多人,大多数投资人从心底认为中宝公司和周辉不是骗子,有能力将中宝公司经营好,公司资产也可以清偿。于是广大投资人迅速成立了一个投资人委员会,数次去衢州、杭州等地请愿上访,请求对周辉变更强制措施,解除对中宝公司及周辉财产的冻结、查封,以便及时返还给投资人,最大程度挽回投资人的损失。

中宝公司的投资人先后向衢州警方、浙江省委等部门和单位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刑事和解申请书》、《对于周辉的取保候审申请书》以及向中央派驻浙江省巡视组递交《情况反映》等等。

投资人递交的材料主要说明:1、中宝公司和周辉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不是犯罪;2、中宝公司在此前运转正常,资金链完整,众投资人的利益没有遭受损失;3、衢州警方应该对周辉变更强制措施方式,避免投资人的损失继续扩大,便于周辉返还投资人的财产;4、中宝公司的资产偿还现有负债还会有结余,不会存在经济纠纷,有利于社会稳定。

周辉的家属、代理律师也积极表示无条件的配合投资人的资产返还,请求对周辉取保候审,从而有利于返还投资人的财产,但是,遭到衢州公安局以及相关部门的拒绝。

2015年1月14日,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做出起诉书(衢市检刑诉【2015】4号)称“由衢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辉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周辉涉嫌犯罪由开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变成了集资诈骗罪。

法院审理

“这是一起很奇怪的集资诈骗案,因为目前为止案件还没有报案的被害人,是一起没有被害人的集资诈骗案,很奇怪,”著名经济犯罪侦查专业教授、经济犯罪侦查方向硕士研究生导师、国内最早从事经侦教学和科研的学者程启芬了解案情后直接切中要害,指出诈骗案是需要有明确的被害人,有具体的经济损失。然而,广大的投资人一致认为在中宝公司停运和周辉被抓之前,他们没有任何损失,所有的损失全是在周辉被抓之后,所以他们不会追究周辉任何责任,没有造成经济损失,就是没有社会危害性,这样的诈骗案岂不是很奇怪?

周辉案的代理律师张志勇发表了自己的观点,认为周辉的行为不是集资诈骗。按照《刑法》第192条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 由此可见,构成集资诈骗罪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使用诈骗方法,三、非法集资。周辉的行为并不具备这三个要件。周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周辉不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八种情形。非法占有目的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活动,外人看不见,摸不着,无法深入其内心予以了解,所以其主观心理只能通过外化的客观行为来推定。具体如何推定,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司法实践中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21日下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以下简称《纪要》)和2011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来认定。按照《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2015年6月25日,在众人瞩目下,周辉的案子开庭了,中宝公司的投资人不但没有追究周辉的责任,由投资人成立的委员会向衢州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请求减轻处理周辉的申请,而且经过法院的庭审审理,明显周辉无论是在主观,还是在客观上都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辩护律师的发言,两度赢得旁听人员的掌声。但尽管是这样,时隔 40余天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仍然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周辉15年有期徒刑。

此前的吴英集资诈骗案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维持死刑判决,经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死刑后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曾成杰集资诈骗案,结果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丁月因集资诈骗被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丁月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这些案件相比较,对于周辉的判决,衢州市中院肯定是考虑了中宝公司及周辉个人的行为特点、中宝公司的运营状况,周辉的返款情况、投资人的谅解等等各种情节,综合各方意见得出的判决,但是,周辉认为衢州市中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遂依法提起上诉。

期待二审公正判决

“按照我国疑罪从无,罪刑法定,不能做有罪推定的原则,周辉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周辉案另一名辩护律师毛建荣还是这样坚持认为。毛律师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出庭公诉工作的意见》中指出,要积极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无罪辩解必须高度重视,坚决排除非法证据,及时补正瑕疵证据,虽然周辉坚持认为自己不构成集资诈骗,而且,还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一点,但是,在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压力下,衢州中院还是做出了判处周辉15年徒刑的判决,这也是周辉不服法院判决的原因”。

中宝公司投资人林先生说,一审判决不当错误第追究了周辉的刑事责任,而且,还对于我们广大投资人的利益置之不理,我们咨询了专家,专家告诉我们:“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要求坚持公正与效率相统一、改革创新与于法有据相统一、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与适应司法办案需要相统一的原则,健全处置涉案财物的程序、制度和机制。《意见》要求,完善涉案财物先行处置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对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易贬值的汽车、船艇等物品,规定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经批准后可以依法出售、变现或者先行变卖、拍卖,所得款项统一存入各单位唯一合规账户,更好地保护刑事涉案人员合法财产权益。就中宝公司案来讲,投资人的涉案财物中就有大量的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办案单位应该按照《意见》要求依法及时先行变卖、拍卖,从而最大程度的避免投资人遭受更大损失。”可是,司法机关放着法律规定、中央的指示不贯彻、不执行,到现在还查封、扣押中宝公司的财产物品,不依法拍卖,把我们的损失及时挽回,就拿那些车辆来说吧,每一天的损耗都在发生,但是,到现在还放在那里,有关部门坐视不管。

上海的投资人李女士说:“我也算中宝公司的老投资人了,中间因为一些情况我曾经退出过一段时间,但是由于在其他P2P平台被坑害了,因此我又回到了中宝。综合来讲我认为中宝投资是没有问题的,我也不知道操作非常好的中宝怎么就会被查了?它到底犯了什么样的错误?我们曾经到杭州等地请愿,希望他们能对周辉解除强制措施,让他在警方的监督下处理财产,这样才能保证我们投资人的利益,但是警方始终没有同意。警方在办案时始终在说查办周辉是为了保证我们投资人的利益,但从现状来看我们利益并没有得到保护,反而是受到了很大的损失,现在看,这些损失每天都在发生,但是又有谁来管呀?”

“中宝公司和周辉就是没问题,我们还要力挺周辉,还要为他请愿、求情,恳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认真真的审理周辉案件,公公正正的判决周辉案件,按照法律规定迅速处理涉案财产,从而挽回我们的损失。”这是中宝公司投资人的集体心声。

著名经济犯罪侦查专业教授、经济犯罪侦查方向硕士研究生导师、国内最早从事经侦教学和科研的学者程启芬指出,一审判决书写明:“另查明,被告人周辉的犯罪行为取得部分被集资人谅解,该事实有经本院庭审举证、质证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证明等予以证实。”这是一审法院从周辉从轻处罚的依据。相对于当地法院和全国法院对于集资诈骗罪的判决,如果周辉构成集资诈骗罪,周辉以这样的涉案数额获刑十五年,非常罕见;如果周辉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这样的判决,则属于错判,重判。一审时,133名投资人,大多数是千万、百万级别的大户,投资本金高达184,300,028.74元,谅解周辉,要求人民法院听取广大投资人的心声,尊重投资人的意愿,对周辉公正处理。根据司法实践,如果周辉能过获得更多投资人的谅解,则有利于周辉案件的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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