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长江商报 熊子熙
2月1日起,武汉实施新《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下称新《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下称《公告》)。有传言认为:“武汉出台新政限制外地人上牌”、“车购税将按照4S店开票价缴纳”。昨日,武汉市国税局车购税分局相关负责人向长江商报记者表示,以上两种说法均是对新《办法》和《公告》的误读。
外地人在汉买车需提供居住证或暂住证
近日,“武汉限制外地人购车上牌”的传言,在网络上炒得沸沸扬扬。武汉市国税局车购税分局相关负责人向长江商报记者表示:“此系误读误解。”
2月1日,《公告》正式实施,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述证件上的发证机关为非车辆登记注册地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需同时提供车辆登记注册地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或者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按《公告》规定,2月1日起,非武汉市户籍的纳税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时,需同时提供《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和居住证或者暂住证。也就是说,外地人在汉买车上牌需另提供居住证或暂住证。
不少市民认为,这是武汉市为限制机动车数量变相出台的“限购”举措之一,无形之中提高了周边地市居民在汉购车、上牌的门槛。
该负责人表示:“其实国税总局在此前也有相同的规定,此次对上述居住证的规定也并不是针对武汉市的特别规定,而是全国的普适条款,不应做其他不当解读。”
新车型可按4S店开票价缴车购税
另外,武汉市国税局车购税分局也对近日网络以及4S店和车主疯传的“2月1日后,新车缴纳车辆购置税只按发票价格征税”一事进行了澄清。
“这也是部分市民的误读解读。”上述负责人向长江商报记者表示。
正确的理解是:只有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可通过征管系统识别后按发票价格征税。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打比方说,市民购买了一台价格为10万元的汽车,车辆购置税计税办法是:先剔除17%的增值税,再乘以10%,最终所得为8300元。如果这个购置税价格低于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则按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缴纳车购税;如果高于最低计税价格,则按该价格计算,即8300元。
那么,此次新《办法》的变化又在哪里呢?
上述负责人介绍,“国税总局每两个月核定一次最低计税价格,在此期间,有车企推出的新车型上市出售时,过去是要等3天时间由地方税务局核定最低计税价格,但现在就不用等3天时间,直接拿4S店开具的购车发票,通过征管系统识别后按发票价格缴税就可以了。”
“但实际上,这类新车型占比很小。在我们车购税征收管理价格信息库中,有10万多条总局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型,未核定的只占不到1%。也就是说,在广大车主购置的新车中只有不到1%的车辆,是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我们俗称新车型,可按发票价格缴税。”该负责人还表示,但与此同时,还是要提醒广大汽车销售商,请依法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出现不按真实成交价低开发票的,将承担违法后果,同时提醒广大纳税人勿信谣传,车购税政策请直接询问国税机关。
◎链接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九条 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按照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含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三)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
(四)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五)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六)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辆有效价格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七)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价格以免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价格为免税车辆的原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价格为0。
外地人在汉买车需要提供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