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建立征地养老保险补偿机制 实行“先保后征”
2014-12-11 10:47:59 来源:汉网
来源:楚天都市报 刘春燕 邓龙
 
昨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透露,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从明年1月1日起,我省将按照“谁征地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养老保险补偿机制,给予被征地农民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养老保险补偿将实行“先保后征”,对于补偿资金落实不到位的项目,相关部门对征地审批将不予批准。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省共有年满16周岁、人均占有耕地0.3亩以下的被征地农民约200万人。
 
同时符合五条件可享补偿
 
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承包地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年满16周岁。
 
60岁以上的给予全额补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被征地农民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按不低于被征地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确定。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人员,按照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给予全额补偿;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下(59至16周岁)的人员,年龄每降低1岁,补偿标准按全额补偿的1%递减。
 
据了解,我省2013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8896元,如果按此标准,60岁及以上被征地农民将至少可以获得2万6千余元的一次性养老金补贴。50岁的被征地农民则可至少获得2万4千余元的一次性补贴。
 
补偿资金确保“先保后征”
 
《意见》明确,今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不落实的征地项目,征地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征地。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列入征地成本,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优先足额安排,不得减免。
 
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社厅厅长翟天山介绍,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将实行“先保后征”。财政部门提供的预存资金到账凭证,人社部门出具的补偿金落实审批意见,将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要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不落实的征地项目,征地审批机关将不予批准。
 
据悉,此举可一改过去部分“应保未保”、“应保不保”的不合理状况,确保失地农民基本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
 
30工作日内记入农民账户
 
《意见》同时规定,征地项目依法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地方财政部门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最终确定的养老保险补偿金额,对预存资金(含利息)实行多退少补;30个工作日内,财政部门将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人社部门按规定将该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被征地农民实行分类参保
 
《意见》明确,政策实施后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要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全部划入其个人账户。
 
对于被征地农民,将根据其年龄或就业状况,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缴纳养老保险费。
 
被征地时男16至59周岁、女16至54周岁人员,根据国家现行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被征地后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时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以上的未参保人员,统一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此次《意见》还明确了养老金的计发办法。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下人员,待年满60周岁且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统一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计发。被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在享受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再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计发月数,按被征地时的实际年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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