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经理“飞单” 投资者5千万血本无归
2014-12-01 10:05:41 来源:汉网
来源:投资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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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经理在银行大厅销售的第三方基金公司理财产品,逾期既不支付利息又不返还本金,投资人最高损失过千万。”24日,据佛山媒体披露,23日上午,兴业银行龙江支行门前,一群人拉起横幅向兴业银行追讨损失。据初步统计,有二十多个投资人从该支行经理处购买华融普银、中荣鸿海等多家基金产品,涉案金额约5000万元。之前,投资者曾跟兴业银行交涉,银行派律师陪同部分投资者前往北京、上海追讨,但无果而返。随后,该龙江支行一封授权律师声明称,该行并未代理华融普银等基金产品,亦未与上述公司签署过代销协议。
 
购买前:承诺保本保息 利息最低9厘
 
据报道,23日上午,兴业银行龙江支行正常开门营业,出现数十人在门口挂横幅并聚集,白色横幅上黑字标语内容为声讨兴业银行龙江支行客户经理欺诈。“买的时候口口声声说绝对保本保息,穿着兴业银行工作服装,戴着胸卡显示是银行客户经理,而且签合同也是在银行大堂经理办公台完成。”在现场声讨的叶女士告诉记者,她于2013年6月18日在兴业银行龙江支行营业厅,从客户经理蔡某处购买了华融普银、中合泰富、中荣鸿海等4家基金公司产品,总投资额达1080万元,按合同规定投资期限为一年,半年支付一次利息,到期归还本金。
 
据统计,与叶小姐遭遇类似的还有数十名龙江居民,当日现场初步统计有20多名投资者在兴业银行龙江支行两名客服经理蔡某、黎某处购买上述基金公司产品,投资总额约5000万。据记者了解,这些理财产品为一年期,起够额为50万,100万以下利息为9厘,购买100万以上则可以拿到11厘的利息。但现场维权投资者反映,他们大多只收到前6个月的利息,后6个月的利息连同本金均未支付,最长的已经逾期5个月。
 
购买后:本息不见踪影 客户经理被辞
 
“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图的不是高利息,而是安全,既然是兴业银行的客户经理销售的,而且在银行办公区,经理承诺保本保息,我信的是兴业银行这块牌子。”叶女士表示,在2013年12月份收到半年利息,但今年6月18日,“我分开购买的四家产品,到期的都没有给我利息,本金也不见踪影。”叶女士为浙江温州人,来顺德15年,在龙江经营五金生意,购买基金的钱有三成是亲戚凑的,“现在亲戚来要钱,我的五金厂也周转不开,马上就开不下去,十几年白做了。”叶女士一脸无奈地说。
 
“我们购买理财产品时,客户经理都是在大堂的办公桌那里签合同,出了事儿之后,银行就把两名经理开除了,对外称二人代销这些理财产品为私人行为,与兴业银行无关。”一名投资者谭先生表示,在最近两个月内,兴业银行有派律师带领部分投资者前往北京、上海向基金公司追讨,但华融普银已经被公安部门立案查处,其他几家公司均推脱,“在这里买的,我们就只能到这里追讨血汗钱。”谭先生投资了100万,如今能不能讨回尚属未知。
 
此前已有媒体报道,华融普银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因非法募集资金于2014年6月被北京朝阳公安局立案。该案涉案39亿元,涉及全国3223名投资人。龙江这批投资人反映的其他几只基金,包括中合泰富、中房联合也与华融普银存在错综复杂的关系。
 
追讨无门的投资者们23日在兴业银行龙江支行营业厅门前拉起横幅,后被龙江警方收缴。记者在现场看到,十几名投资者将营业厅大门堵住,向进营业厅办理业务的市民宣称这家银行欺诈,并规劝前来办业务的市民选择别的银行。
 
不过,据上述媒体披露,记者看到投资者所签订的投资合同中,并没有任何兴业银行的痕迹,合同的甲方为基金公司。
 
银行:从未销售过涉事产品
 
记者从兴业银行龙江支行确认投资者所称蔡某、黎某系该支行前客户经理,但目前均已去职。记者找到其中一名经理蔡某的电话,但一直都未能打通电话。对于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产品银行是否要承担相关责任、目前如何处理两名涉事员工,兴业银行顺德支行也未对记者的采访内容作出回复。
 
不过,记者从兴业银行龙江支行获得一份该行授权的律师声明,倒是将责任梳理得“很干净”,称该行从未销售过华融普银、中荣鸿海、中合泰富、中房联合等基金类产品,也从未与发行上述产品的基金公司签订过代销协议。这份声明还称该行代理销售的理财产品均经过上级严格审批,记者在银行大堂一份理财产品目录上没有发现上述涉及纠纷的基金产品名称。
 
律师: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
 
据报道,对于上述事件,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肖锦阳接受了媒体采访并明确表示,如果银行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向银行客户销售基金产品,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应属于职务行为。银行员工若以银行名义销售理财产品,在协议中有银行的公章,那么员工与投资人的联系行为均代表银行,员工与银行之间即构成表见代理,银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目前,涉及理财产品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我国基金销售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主要体现在《证券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其中,《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与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相符,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三十四条对于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刊载过往业绩也做出了详细规定。
 
肖锦阳指出,银行工作人员向投资人作出保本保息的承诺,具有保底条款的性质,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故该承诺无效。银行工作人员作出的承诺是加大投资人理财风险的直接原因,致使投资人承担了可避免的风险,对此银行方存在过错,应当赔偿投资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肖锦阳律师建议:理财产品本质上是投资,投资的特点就是收益与风险并存。理财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往往可能存在夸大收益、回避风险的情形,因此投资者应认真阅读书面条款、仔细地翻阅产品说明书,切莫轻信口头承诺购买产品,以致购买了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不适应的产品。
 
业内说法
 
理财经理“飞单”不常见
 
有银行理财经理通过工作渠道,向客户销售既不是银行自己的产品,也不是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被称为“飞单”行为。某银行的客户经理何先生告诉记者,理财经理的“飞单”行为确实存在,但并不常见。对于报道所提及的华融普银基金,何先生表示,大多是银行产品经理圈内推介,高额提成吸引了部分银行客户人员私下参与推销,“据我所了解,没有听说有银行在代销。”同时,他建议,投资者在购买基金等理财产品时首先要核实销售机构有无销售资质,如果是代销,则要核实是否有与产品发售方签署协议,以免遭遇工作人员私下销售理财产品,这种现象还是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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